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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刑事诉讼哲理思维

  

  面对现代社会存在的诸多问题,面对非理性主义和反理性主义者的责难,面对理性坚持者无力的辩护,我们是否就应当放弃理性原则,尤其在刑事诉讼立法方面放弃理性的要求呢?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现代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并不是人类理性过度造成的,相反是理性不足或理性发展不平衡造成的。在刑事诉讼的立法中,我们不应当放弃理性原则,而是要更加完善与坚持理性原则。首先,传统理性理论本身不足,给非理性主义与反理性主义者借以非难的突破口。追求一种绝对的知识,颠倒一般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忽视个体的正当需求,注定其走向的依然是经验论理性与唯理论理性的相同命运。人类行为中,并不都是为了对必然真理进行识别,更多的行为在于使自己更好地生存,在于及时解决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它们可能既不是演绎的,也不是归纳的,更不是都需要在准数理逻辑的帮助下才能解决。因此,如何解决理性本身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对理性作广义的理解,使其不致限制于归纳与演绎等逻辑方法,同时解决好归纳与演绎、一般与个别、非理性与理性之间的关系,为感性与直觉等非理性的因素留下适度的生存空间。其次,不是理性本身而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发展不平衡,给现代社会造成了严重的问题。理性应当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体,价值理性是理性的理想目标,没有价值理性,理性就会像一只在大海中失去方向的船,只能无助地随波飘荡;工具理性是理性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没有工具理性,理性这只船也不能驶向理想的彼岸。再次,刑事诉讼的立法要求理性。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各种规则、程序的形成需要理性的指导;二是刑事诉讼价值的选择与平衡需要理性的指引;三是在具体制度的设置上离不开理性的指导。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和社会各方面的发展,现行刑事诉讼法又出现了一些亟待修改完善的问题。新机遇、新挑战、新问题都接踵而至,在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完善中应当坚持理性,体现理性。


  

  (二)部门法学哲理化走向


  

  部门法学不仅仅是法条的注释科学。虽然在法学的发展历史中,注释法学无疑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且时至今日依然有其独特的功用,但是一门关于法律的科学仅仅停留在诠释纸面上的法律文本的层次上,显然过于肤浅,没有长久的生命力。同时,作为的一个学科体系,不仅需要研究具体的规则和制度,同时更要研究蕴含这些显规则背后的理论,正是这些构成了学科体系的灵魂。一个没有理论的部门法学就是没有灵魂的学科,一个不懂得理论的法律人只能是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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