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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身份对军职罪刑事责任的影响

  

  (四)军人身份对国家行刑权实现的影响


  

  国家行刑权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行为及行为人具体实施否定评价的权力。其主要包括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权和对犯罪行为人的否定权力。对犯罪行为否定评价的实现主要体现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刑法立法、对犯罪行为的调查、起诉和审判等一系列具体法律活动;而对犯罪行为人否定评价的实现则主要表现为犯罪行为人承受国家规定的刑罚或非刑罚方式的惩处。就军职罪而言,关于国家对犯罪行为行刑权的实现,统一于国家对军职罪制刑权、求刑权及量刑权的实现当中,笔者对此在前文已有论述,这里不再赘言。下文主要就国家对犯罪行为人否定评价的实现进行分析,以阐明军人身份对国家行刑权实现的影响。犯罪行为人的军人身份决定军职罪的适用必然遵循军法从严原则,从而导致国家实现军职罪行刑权的具体方式不同于普通犯罪。其具体表现在:


  

  1.军职罪的刑罚体系构成方面


  

  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规定的按一定顺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是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为主刑,以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为附加刑,以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赔礼道歉和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为补充的刑罚体系。而军职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之一,其原则上应适用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但是,由于军职罪是刑法特别规定的身份犯罪,犯罪行为人的军人身份又决定其行为的危害程度重于一般犯罪,所以,我国军职罪所适用的刑罚体系构成也不同于普通刑罚体系的构成,而具有“军法(罚)从严”的特征。其具体表现在军职罪的刑罚体系的构成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十章的规定,我国军职罪刑罚体系是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为主刑,以剥夺政治权利、剥夺军衔警衔为附加刑的刑罚体系。与普通刑罚体系构成相比,军职罪的刑罚等级明显重于普通刑罚。例如,军职罪刑罚体系中最低等级的刑罚是拘役刑,而普通刑罚体系中最低等级的刑罚则是管制刑,尽管在形式上两者均是对犯罪行为人人身自由的短期限制,但是它们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度不同:拘役是对人身自由的绝对限制,而管制则是对人身自由的相对限制。并且两者适用的对象也不相同,即:管制适用的对象一般是罪行较轻且不关押也不会再危害社会但又有必要限制一定的自由的犯罪分子,而拘役虽然也是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但是对此类犯罪分子必须进行关押,才能实现刑罚的惩治与预防功能。另外,军职罪刑罚之所以将拘役作为刑罚的最低等级是为了加大对军职罪行为人惩罚力度,全面贯彻军法从严、军人从严原则,这也是军职罪刑罚没有规定管制刑的主要原因之一。再有,就普通刑罚体系构成而言,其不仅包括刑事责任的基本实现方法—刑罚,而且还包括刑事责任实现的非刑罚方式;军职罪刑罚体系的构成则以刑罚方式为主要内容,而不存在对犯罪行为人适用非刑罚方法的情况。可见,这不仅降低了军职罪刑事责任承受主体承受刑罚的门槛,提高了军职罪行为人承受刑事责任的起点,同时也反映了军职罪刑罚的从严性。


  

  2.军职罪刑罚的具体构成方面


  

  从宏观角度分析军职罪刑罚的从严性,其主要体现在军职罪刑罚体系的构成方面;而从微观角度来看军职罪刑罚的严厉性,则其主要表现在军职罪刑罚具体内容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十章的规定,军职罪刑罚具体内容的从严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军职罪刑罚中规定了大量的死刑条款。死刑是所有刑罚种类当中最为严厉的刑种,它直接剥夺了犯罪行为人的生命权。国家通过对犯罪行为人生命的剥夺,从而在根本上消灭行为人对社会的危险;并且也对潜在犯罪行为人最有力的威慑,以达有效地预防犯罪行为之功效。所以,死刑历来为诸多国家的刑法所“青睐”。如,前苏联军职罪中规定处死刑的条款有15条,美国有13条,朝鲜有20条,[19]意大利有48条,法国有16条,乌干达军事刑法当中所有罪名都规定了可以判处死刑。[20]当然,我国刑法也不例外,尤其军职罪,修改前的军职罪条例规定死刑的条文共有10个,约占军职罪全部罪名的53%;而在刑法修订后,军职罪一章当中总共27个条文规定了具体的军职罪名,其中有11个条文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约占军职罪刑罚条款的40%,并且军职罪也是刑法类罪当中可以判处死刑个罪最多的一类。可见,大量地适用死刑鲜明地体现了军职罪刑罚适用上的从严性。


  

  第二,军职罪刑罚还大量规定了无期徒刑。人身自由刑是以限制行为人一定期限的自由为实现方法的刑罚。它是普通刑罚和军职罪刑罚实现的主要方法。其中,对犯罪行为人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是自由刑中最为严厉的一种。然而,在我国刑法关于军职罪刑罚规定(共27条)当中,有13条文规定犯罪行为人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其约占军职罪刑罚条款总量41%。可见,这种大批量、集中地规定无期徒刑于一类罪名当中,在刑法规定的其他普通犯罪章节当中却是很少存在。这种立法形式也明确体现了国家对军职罪行为坚决的否定态度,体现了军职罪刑罚的严厉性。


  

  第三,排除管制刑和非刑罚方法的适用,提高军职罪刑罚等级,以拘役为军职罪刑罚的起点。此部分内容前文有所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3.军职罪刑罚的具体实现方式


  

  刑罚的具体实现方式,是指狭义上的国家否定评价权的实现,即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行为人所判处刑罚的具体实现方式,其具体表现为对犯罪行为人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行为人所作出的死刑判决具体由人民法院组织执行;以徒刑、拘役等自由刑为内容的生效判决通常由国家监狱、劳动改造或看守所等机关执行;以管制刑为主要内容的生效判决则由公安机关执行。而附加刑的执行,其中剥夺政治权利由主要公安机关具体实施,没收财产刑和罚金的执行则由审判机关内部所设执行机关具体实施。由于军职罪刑罚犯罪行为人军人身份的影响,其构成与内容方面均不同于普通刑罚,故而其实现的方式也不同于普通刑罚。首先,专门的军事审判机关依法对军职罪行为人作出以一定刑罚为内容的有罪判决;其次,根据判决的具体内容确定军职罪刑罚的执行机关。因为军职罪刑罚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为主要构成,如果生效判决以徒刑、拘役为主要内容,则由军队监狱、劳改、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如果判决以死刑为主要内容,则由军事法院组织执行。对于判处主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则应由主刑的执行机关具体实施,其原因就是:根据规定刑法的规定,军职罪行为人只有在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时才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其服刑期间则不享相应的政治权利。而无期徒刑执行由军队监狱、劳改机关实施,死刑则由军事法院组织执行。因此,为了降低刑罚成本、提高刑罚效益,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军职罪行为人,其附加判处的政治权利应由主刑执行机关连带实施。如果军职罪行为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又被减为有期徒刑,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相应改为有期,具体实施由军队保卫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执行,其理由就是:根据刑法规定,除主刑以无期徒刑和死刑为内容,以有期徒刑为主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的刑罚实施是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所以当对军职罪行为人执行完有期徒刑后,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才得以开始。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军队保卫机关(地方公安机关)职权的规定,对其实施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罚应由军队保卫机关(地方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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