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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身份对军职罪刑事责任的影响

  

  3.军事审判机关


  

  军事审判机关是国家在军队中特别设置的军事审判组织,具体指军队中设置的各级军事法院(庭)。其设立的基本依据是我国《宪法》第1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然而,作为我国专门规定法院组织机构设置、职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却没有具体明确军事法院的职权管辖范畴,仅是作出“参照地方人民法院的职权规定来确定军事法院职权范围”的一般性说明,导致在实践中,军事审判机关具体权限在确定上具有很大模糊性。而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精神,笔者认为,军事审判机关具体职权应包括:依照法定程序对军事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或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案件受理与否;依法审查受理案件的事实,正确裁判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应予处罚及应予何种处罚。又根据1998年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颁发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军事审判机关对遗弃伤病军人和虐待俘虏两类军职罪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13]所以说,从军事法院职权内容上看,其对军人身份主体犯罪(包括军职罪)的管辖也具有一定专属性。


  

  当前,我国军事审判机关体系也分三级设置,就军职罪而言,各级军事审判机关针对被告人的不同身份也享有不同管辖权,即:一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负责管辖正师职、专业技术三级、文职正局级以上人员所犯军职罪案件;二是各大军区、海军、空军、解放军总直属队和武警部队军事法院,负责管辖正团职、副师职、专业技术七级到四级、文职正处级和副局级人员所犯军职罪的案件以及副团职、专业技术八级、文职副处级以下人员犯罪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军职罪案件;三是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军区所属地区和武警部队的军事法院,负责管辖副团职、专业技术八级、文职副处级以下人员犯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军职罪案件。另外,如果犯罪被告人兼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职务的,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案件管辖。[14]可见,被告人的不同身份也影响军事审判机关管辖权的具体实现。


  

  4.军队监狱机关


  

  军队监狱机关是指在军队中设立的具体执行军事法院对犯罪行为人所判刑罚的专门组织,包括军队看守所、劳改队等机关。军队监狱机关工作受军队政治部门领导和军事检察机关监督。由于军内刑事案件犯罪主体身份的军事性,决定军队单独设立监狱机关以实现对犯罪行为人的既判刑罚(主要指有期徒刑或拘役)。由于军职罪行为人具体身份存在现役与非现役区别,军职罪行为人既判刑罚的执行地则视情而定。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人为现役军人,在未被剥夺军籍的情况下,由军队监狱机关执行其所判刑罚,反之则移送地方监狱机关执行;如果犯罪行为人是非现役军人,其既判刑罚则主要由地方监狱机关执行。所以说,军职罪行为人具体军人身份决定其刑罚执行的具体场所。


  

  以上分析可知,军职罪行为人军人身份对其刑事责任追究主体构成以及管辖权的分工上存在客观的、不可否认的影响。


  

  另外,还应注意的是,战时犯罪行为人的军人身份决定其刑事责任的追究主体不仅限于国家常设的军事司法机关,而将扩及至战时军队指挥官。这是因为在“战时”这一特殊社会状态下,对国家军事利益的保护上升至社会利益集合中的首位;同时,常态下的军事司法机关体制对具有军人身份的人员所实施的军职责罪行为,客观上存在管辖不能或不便管辖现实。例如,犯罪发生在国外执行军事任务时或战地;军队指挥官在战时是部队最直接的管理者,自然被国家赋予战时处置军人违法犯罪的特别司法决断权。这种权利以制止犯罪行为而对犯罪行为人采取自由限制、撤职、降衔等处罚措施为主要形式。只有当犯罪军人公开不服从或违抗命令且行为情节严重影响作战利益时,指挥官才有权采取极端处置方式—“枪决”,以阻止犯罪势态继续恶化。当然,此种司法决断权仅限于“战时”适用。[15]其本质上体现的国家对具有军人身份的军职罪行为人战时适用刑罚从严、程序从简的便宜原则。当前许多国家军事法规对战时军队指挥官司法决断权都作了明确规定,如《英国陆军法》(1955年)第77条规定,被告适当的上级指挥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被告是否有罪、驳回起诉或记录犯罪事实并对被告处以相应处罚;《意大利战时军事刑法典》第34条规定,军队最高指挥官可以决定推迟执行在战时为军队提供服务的非国家武装力量人员的监禁刑;《加拿大国防法》第164条也规定,上级指挥官可酌定对被指控有军事犯罪的军衔低于中校的军官或军衔高于中士的士兵进行即决审判。[16]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还没有此方面的具体规定,可以说,这是我国刑法立法上的“空缺”。但在实践中,却客观存在许多案例,例如,对临阵犯罪、情节严重的军人,军队指挥官无权决定对其采取“就地枪决”。由此,笔者认为,为了适应战争需要、加强对军事人员犯罪惩处和部队战时管理,应将军队指挥官纳入刑事责任追究主体的范畴。


  

  二、军人身份对军职罪刑事责任根据的影响


  

  刑事责任的根据,又称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它回答的是刑事责任的本源问题,即国家设定和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根本理由,或者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本理由。在刑事责任理论的发展史上,先后存在神意论、道义论、社会责任论、综合责任论等等不同的理论。这些理论的实质,无非是关于国家设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和犯罪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17]所以,笔者分析军职罪中军人身份对军职罪刑事责任根据的影响也拟从这两个方面入手。


  

  (一)从国家的角度分析军人身份对军职罪刑事责任根据的影响


  

  从国家的角度来讲,军职罪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国家设立和追究军职罪刑事责任的根本理由。国家之所以设立军职罪刑事责任,是因为具有军人身份的行为人无论是实施违反军职罪行为,还是被作为军职罪行为对象,均导致法定军人身份内容不能实现,给国家军事利益的实现造成严重影响。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军事作战利益的危害。战争是阶级斗争的最高表现形式。赢得战争的胜利是军事行动的最终目标。作战行动的成败从根本上关系着社会统治者的根本利益得失。具有军人身份的行为人作为军事作战行动的直接参与者,其军人身份的内涵能否实现,将影响军事行动的成败。因此,社会统治者通过国家刑法加强对具有军人身份人员的行为规范,严惩危害军事作战利益的军职罪行为,以保证作战行动的胜利。我国刑法当中,危害军事作战利益的军职罪行为主要包括战时违抗命令、隐瞒谎报军情、投降、战时临阵脱逃、战时自伤身体、拒传假传军令、作战消极、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战时造谣惑众等九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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