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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访制度的既存缺陷与重构途径

  

  (三)信访是一种重要的民意表达方式


  

  信访是人民群众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的制度性方式,也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当前,信访制度已成为人民代表大会之外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监督的一种最直接、最常用、制度性的群众性利益表达渠道。同时,信访制度也是反映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情况的一种主要渠道,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信息源。是党发动人民群众监督地方基层干部的有效手段和途径。通过信访,党和政府及其负责人能够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会情况和民间信息,使政府能够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二、信访制度的既存缺陷


  

  2009年,信访形势依然严峻,政府希望通过大接访、基层官员培训等措施,集中解决“信访遗留问题”,“把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但是在面对大批的上访民众,特别是进京上访的人群时,仍然没有出现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而我国信访制度所存在的体制性缺陷可以说是根本原因。


  

  (一)信访制度的功能错位


  

  我国信访制度主要具有沟通、监督、调节和救济等四种功能。其中沟通功能和监督功能符合信访制度建立时保障群众民主权利,加强政府与群众联系的本意,而调节功能和救济功能则大大偏离了信访制度的民主本质和民主功能的定位,调节功能本应由司法机关、调解机关以及民间自治组织等承担,信访机关过多履行调解功能,在增加了决策成本和执行成本的同时,所获得的收益却大为下降,结果事倍功半。“将信访引入救济领域会产生许多矛盾。首先,信访的救济行为若过度,会冲击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其次,信访救济存在制度性缺陷,即它并无权对自身受理的案件做出裁决与裁决性处理。最后,信访救济过多过滥,会使民众滋生一种信‘访’不信‘法’的思想,不利于社会公众法治理念的培养与强化。”[7]


  

  (二)信访制度的“人治”色彩浓厚


  

  目前的信访工作带有较浓重的人治色彩,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礼治社会”,较之于对簿公堂,人们更愿意接受“无讼”师的乡里政治。时至今日,百姓心目中的“清官情结”依然根深蒂固。这里的原因,无非是我国的法制还不健全,法治还不够。“特事特办”、领导“拍板”、“批条子”等做法助长了人们企图通过特殊途径而避开正当法律途径实现自己利益的思想。这一切都在无形之中助长了人治之风,虽然信访制度在实体合法而程序不合法的基础之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社会问题,但是长此以往,人治思想愈加挥之不去,群众权益遭到侵害时,忽视司法而转求于信访,会导致原本不强的法制观念更加淡薄,阻碍我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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