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当代环境法制运行之文化障碍及完善

  

  (二)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


  

  首先,基于历史惯性,情、礼和个人权威主义影响浓厚。环保决策执行主体以及公众法治观念转型滞后。环境管理的家长式作风更新迟缓,环境公共政策的执行,缺少社会政治信仰的有效支撑,制度的执行不是依靠本身的形式合法性、内容合法性,不是体现宪政文化下的法律权威,而是推出政策的领导者的权威和权力大小,制度执行中的问题解决不仅寄托于社会化的透明规范,还依赖熟人化的礼教秩序。保证法律信仰的权威,法制运行的正当性塑造,取决于社会环境的期待认同。主要体现在对环境立法正当性权威、执法正当性权威、司法正当性权威的外部认知。公民的这类违法有时和政府或政府官员本身的违法、腐败相联系,在老百姓中他们已经失去了合法性。老子说:“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说的就是这个意思。须知,公民的法律信仰是通过长期的实践建立起来的,这种信仰不但要通过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而且要通过政府官员、立法者、执法者的实践加倍珍惜。如果领导人对法律就不信仰,一言可以立法,一言可以废法;对有些违法犯罪追究,对有些赦免,对有些睁只眼闭只眼,树立法律信仰不过是一句空话。[5]包括环保法之在内的中国制度体系始终在人治与法治的博弈中前进,在民主与权威的抗衡中推进。长期以来,权威着的顺从有着深厚的文化基因,无论是私人纠纷还是社会问题的化解上,领导者的力量无处不在,组织和民众对待非民主的力量也是矛盾的,在处理环保非利益事务时要么不关心,要么希望法制的方式,涉及环境纠纷时,一旦与面子下的个人损益相联,往往寄希望于熟人化的权威力量介入,比如企业环境出了问题常常首先会寻求与利益熟人相关群体的救济,即使主管领导不认识,也要通过受人途径或者其他途径熟人化,只有这种人情化的伦理运作方式,责任人和利益集团才能“放心'''',只有如此运作,才能解决问题甚至化解问题。政府部门的领导在环境执法,环境司法处理问题上的绝对权威充分诠释了长官权威存续的“社会合法性”。政府环境执法部门自身也存在这种问题,执法过程中如果获悉及执法的对象和内部队伍或者政府人员存在社会关系,往往不会依法办事,要么“搁置争议”,要么主动寻求制度外解决之道,这在地方社会关系熟人化的中国还很普遍,越到基层现象越突出,地方企业从创立伊始早就和当地环保部门及政府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如果企业做得过分,环保部门做得过分,政府做得过分,都将打破这种利益共同体的均衡关系,没有极大地外部压力,任何一方都不会也不愿意撕破脸皮。在当代中国环境法制现实语境下,一方面,民主,公开,通明的机制的生存空间逐步扩大。面临社会环境问题不公和个人环境权益、人身财产间接权益受损时,团体和个极大呼吁社会公正公平解决机制。另一方面,根植于熟人化,礼制化文化因子,使得公平公正执法司法机制的完善阻力重重,一旦个体和组织作为环境权益侵害主体时,首先寄托于内部内部安排,寻求家族化的熟人方式化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既得利益,于是在面临环境法制的种种问题时,人情,社情,礼情的压力以及基于共同的经济政治利益把种种利益集团和环境违法主体的纽带仅仅连接在一起。依此看出,环保执法司法主体和社会大众对待环境执法司法公正与否的心态展现出“合理''''的矛盾逻辑。制度、情与理和个人权威的博弈,始终伴随着利益主导的权利主体角色转化,成为推动我国环境执法司法社会问题演化的综合作用力。如此说来,在情利法生命力都很顽强的的中国社会,个人权威主义还有很大的生存空间,树立环保法律权威的信仰将始终面内外部文化认知和习惯映射下的行为心理牵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