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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环境法制运行之文化障碍及完善

  

  中国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行政管理权的演变史。由于行政事务直接参与社会,随着管理社会事务的增多,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多元化,行政长官和部分行政工作者组成的团体--行政机关开始出现,行政事务细化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专业化,行政部门从行政机关内部的个人中脱离,整合,分化,组成了相应的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决策部门,司法部门也开始机构化,专门化,逐渐脱离行政长官和“司法官”。从权力的演化史来看,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是随着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形成,独立品行逐渐彰显的。从中国先秦社会至今,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一直是主导和辅助的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导致了民权,司法独立等社会目标的追求。由于行政机关直接参与社会关系,实施行政行为,掌握大量的社会资源,其权力优势必然明显,这也是行政权力独大的历史因素之一。各部门权力也是从长官手中一点点''''索取‘过来的,尽管这里面有社会权利的丰富转化为部门权力的因素,然而,长官的绝对优势和垄断地位难以撼动。


  

  很多人认为,中国社会是集体主义。在笔者看来,中国既不是个人主义,也不是集体主义,而是自我主义。自我的范畴可大可小,取决于周围社会关系和自己的亲疏远近。反映在部门中,部门各自为政,实则代表自我范畴的熟人关系各自为政。因为,在其他部门,就不是自己认了,就没有客气和合作的理由。三纲五常,尊卑有序的家族秩序反映在政府部门关系中,就是这种尴尬。这种部门利益,推诿的扯皮行为,不过是熟人规则在社会化管理的生人社会的矛盾反应而已。是礼和现代法治精神的冲突。


  

  中国文化的意向是外在制约的,它的形成离不开家庭教育和其他教育,主要是幼年的家庭教育观念,以及社会看待个体成长的观念。自古中国的教育以家长的约束为主,没有形成内省式的人格,中国国民娘胎化的倾向,造成个体的自主性根本没有成熟,一旦外在约束不再,就会犯错误,因为自个体不是具备完整意义上承担责任的人格,找父母,找外因成为解决问题的常态。家庭文化生态和官员文化生态以及官员为成员的部门是同一关系。也就不能解释推诿的问题了。此外,官场易经文化强调不变应万变,这一点与高度法治化的美国不同,它强调合理性优先于合法性,合理性解决不了的再适用制度,制度的规定为当事人作用的发挥创造更多条件,以不变应万变。这一文化倾向有利有弊,可能造成制度操作性差,给部门过多的自由裁量权,造成制度适用的模糊,好处是给各方更多的自由和效率。这是造成责任缺失的文化因素。


  

  行政效率至上上,曾一度是包括各国在内的行政管理理念,是造成公众参与不足的原因之一。在这种理念下,公众参与意味着增加了政府决策成本,和协商压力,不利于立法的推行和行为决断。过多的参与无法应对突发矛盾和社会关系的迅速变化。时至今日,效率和民主的关系仍然是哲学和人文科学难以权衡的重大理论课题。就中国国情而论,笔者以为,民主参与在立法,执法等各环节的缺失主要文化障碍有两个-一是民主惧怕思想,另一个素质决定论。


  

  上述种种行政法治文化的通病反映在环境立法上,并无特殊,不过是宏观立法体制的文化障碍在环境立法的体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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