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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困境和出路

  

  应相关部门请求进行制度审查而提出预防建议就是通常所说的预防咨询,与犯罪分析相比,预防咨询的技术难度要高得多。因为犯罪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的,而预防咨询所面对的问题则是不确定的。此外,开展预防咨询工作仅仅依靠审阅制度文本是不够的,通常还需要从事一些调研活动。因而,有效开展预防咨询工作需要配备更高层次的专业人员以及更加充足的工作经费。预防咨询是香港廉政公署防贪处的核心业务,但这项工作之所以在内地检察机关被束之高阁,最重要的障碍就是缺乏专家级的工作人员和充足的经费支持。


  

  与犯罪分析和预防咨询相比,预防调查的技术难度介于二者之间,因此可以被看作犯罪分析和预防咨询之间的一个过渡性业务。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自身的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对某个行业或某个领域开展专项调查,与预防咨询相比,这项业务具有很大程度的可选择性。调研发现,只有少数基层检察院重视开展预防调查工作,而在不少地市级检察院,预防调查已成为预防工作的一项常规业务。检察机关要想顺利开展预防调查业务,必先获得地方党委政府的强力支持。凡是预防调查开展顺利的检察院,都与地方党委政府建立了非同寻常的默契。如果预防调查畅通无阻,发案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采纳预防建议的情形就很少见了。


  

  2.廉政教育


  

  中共中央《实施纲要》提出“制度是保障,惩治是关键,教育是基础”。廉政教育是一种最温和的、但不见得是“效费比”最高的预防业务。廉政教育可以分为廉政道德教育和廉政警示教育。同其他道德教育一样,廉政道德教育也是通过将外在的社会规范内化为受教育者道德意识和道德情感来实现的,廉政道德教育的目的是为受教育塑造心理上的自我监控和自我惩罚机制。然而,道德教育的成功必须依赖于一些复杂的社会条件,如果没有长期的洗脑式灌输、一定程度的信息隔离以及积极的社会氛围,或者教育者不具备道德楷模的资格,道德教育的目标很难实现,也正因为如此,道德教育一直被视为一种成本高昂的社会控制手段(尽管它一旦成功就是一个长效机制)。{3}(P341-350)并且许多社会学研究已经表明,单纯进行说教式的道德教育,其效果并不明显。{4}(P82-85)


  

  更受检察机关重视的不是道德教育,而是警示教育。警示教育是通过展示职务犯罪受到严厉惩罚来引导受教育者充分了解犯罪的风险和代价。如果受教育者认识到,从事职务犯罪危险且不划算,他们就会彻底放弃尝试。从警示教育的原理看,低成本的讲座式警示教育足以实现上述目标,而耗费巨资投建警示教育基地则纯属小题大做。从总体上说,警示教育的预防效果十分可疑,因为受教育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数还是领导干部)其认知能力远高于平均水平,并且相对于教育者,潜在罪犯对于判断职务犯罪的利弊得失拥有信息优势。香港廉政公署很少开展这种警示教育,他们的廉政教育主要传授防贪知识。但内地检察机关对于警示教育的热衷并非来自业务性需要,而更多出于政治性考虑。轰轰烈烈的警示教育不仅可以对外宣示检察机关对预防工作的重视,建立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的关系,还可以提升检察机关在地方政治格局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检察机关之所以舍得为投建警示教育基地而耗费巨资,部分原因也与此有关。


  

  3.预防宣传


  

  与警示教育主要面向国家工作人员不同,预防宣传的对象是普通公众。预防宣传的主要目的是争取公众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持并鼓励公众积极行使监督权和检举权。预防宣传是发动民间力量遏制职务犯罪的一种方式,公众积极行使监督权和检举权会显著提升职务犯罪的风险。如果强大的宣传攻势能够在全社会营造出对职务犯罪人人喊打的廉政氛围,就会对潜在罪犯构成一种心理威慑。与内地检察机关不同,香港廉政公署重视预防宣传超过廉政教育,预防宣传经费预算占整个预防预算的比例最高。尽管预防宣传对于遏制职务犯罪的功效值得肯定,但也要看到,开展这项业务有两大难题。其一,预防宣传对惩治职务犯罪的严厉性程度和确定性程度有很强的依赖性。如果惩治职务犯罪缺乏力度(或者惩罚不够严厉,或者逃脱惩罚的概率太高),预防宣传效果就要大打折扣,甚至根本不会产生任何效果。在这种意义上,预防宣传是无法独立开展的一项预防业务。其二,预防宣传是一项复杂繁琐且成本高昂的预防业务。与警示教育相比,预防宣传需要与更多部门单位打交道(尤其要与媒体合作),因此需要更多的经费支持和人员配备。[13]不仅如此,预防宣传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其经费投入必须达到一个很高的临界点才会产生实际效果,而小额投人所创造的装饰性、点缀性的预防宣传几乎没有什么效果可言。


  

  4.信息建设


  

  预防业务中的信息建设主要包括两项业务:一是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受理社会查询;二是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及信息共享机制。行贿犯罪档案是行贿者的黑名单,被列入这个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会丧失在政府采购或工程发包中的竞标资格,至少在理论上,建立行贿犯罪档案供社会查询是对行贿犯罪的一项额外惩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行贿犯罪成本并由此取得预防效果。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是开展预防技术交流的重要平台,信息库的预防效果取决于其库内信息的价值,如果信息库的信息本身没有价值,或者有价值信息占全部信息的比例太低,信息库也就仅仅是个摆设了。相对而言,信息建设并不需要高昂的经费投入,而由高级别的检察机关集中性开展信息建设则有助于实现规模经济。


  

  我们用表格对各种预防业务的“效费比”进行粗略评估。评估依据并非财务数据,而仅仅是“印象分”;当然,这些“印象分”建立在广泛调研和与大量预防工作人员深度访谈基础上。“技术难度”和“货币支出”用来衡量各项预防业务所需的资源投入,尽管“技术难度”最终也可折算为“货币支出”,但单列出来的好处是尽量避免对“印象分”做细致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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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类别 │技术难度│货币支出│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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