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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成立条件

  

  (2) 1、法官或仲裁员,以已经实施或将要实施的,因而违反或将要违反其裁判义务的裁判行为作为回报,为自己或他人索取、让他人允诺或收受他人利益,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2、情节较轻的,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


  

  (3)行为人以将来的行为作为回报,索要、让他人允诺或收受他人利益的,如果行为人已向他人表明:1、他在行为时违反其义务,或2、行为由他来斟酌决定,且他以是否获得利益来影响决定的,适用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第335条2规定了第332第2款以及与之有关的第3款之罪。


  

  (2)具备下面情形之一的,一般认为情节特别严重:1、行为所涉及之利益巨大的,2、行为人继续索要并接受利益,以将来实施某一职务行为作为回报的,3、行为人以此为职业或作为为继续实施此等行为而成立的团伙成员为此行为的。


  

  第333条规定了给予利益:(1)公务员或对公务负有特别义务的人员,针对履行其职务行为而为自己或他人索要、让他人允诺或收受他人利益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


  

  (2) 1、法官或仲裁员,以其已经实施或将要实施的裁判行为作为回报,为自己或他人索要、让他人允诺或接受他人利益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2、犯本罪未遂的,亦应处罚。


  

  (3)行为人让他人允诺或接受的利益,非其本人所要求的,而是主管当局在其职权范围内事先许可的或行为人事后立即报告而被主管当局追认的,不依第1款处罚。{3}(P205-208)


  

  俄罗斯联邦刑法290条规定了受贿罪:1、公职人员为了行贿人或其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实施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不作为),或公职人员由于职务地位能够促成此种行为(不作为),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一般庇护或纵容,因而亲自或通过中间人收受金钱、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或财产性质的利益等形式的贿赂的,处数额为10万卢布以上50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年以上3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2、公职人员因实施非法行为(不作为)而收受贿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3年以下的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3、担任俄罗斯联邦国家职务或担任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职务的人员以及地方自治机关首脑实施本条第1款、第2款所规定的行为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4、实施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预谋的团伙或有组织的集团实施的;(2)(失效);(3)有索贿情节的;(4)数额巨大的,处7年以上12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100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5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4}(P149-150)


  

  以上列举的三个国家关于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中,均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成罪要求,而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就是受贿枉法,作为加重受贿罪。[6]其他国家的规定也大致如此,均不要求受贿罪的成立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只是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就是枉法受贿作为加重的受贿罪处理。基于以上论述,笔者提出如下建议:取消中国刑法385条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成立条件的规定;同时将枉法受贿,也就是收受财物又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作为加重受贿罪处理。只有这样,中国的受贿罪之立法规定才具有实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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