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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之否定

  

  在苏俄刑法学者看来,罪过的评价性理论之所以不能被接受,是因为“该理论的实质在于否定罪过作为一定事实的客观实在的属性,并将罪过的本质归结为法院对刑事被告人行为的‘谴责’,归结为法院对行为人违反规范性命令的否定评价”。这一理论是以唯心主义哲学为依据所建立的“新康德哲学将‘存在’和‘应当’范畴的极端对立,是这种罪过理论认识的前提”。[21]


  

  以唯物主义辩证法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刑法理论,坚决抵制了规范责任论。这是因为苏维埃的法官绝不能对刑事被告说“我对你行为的评价就是你的罪过”。[22]


  

  因此,建立在唯物主义哲学基础上的苏维埃刑法理论,就不可能采用那种在唯心主义哲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规范责任论,而是要采用以唯物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心理责任论。对此,皮昂特科夫斯基明确指出:“某人实施犯罪的罪过是实际存在的,并不以审判机关是否认定为转移”。[23]


  

  我们完全可以说,苏俄刑法严格地以唯物主义哲学为根据,坚决地对那些非唯物主义的刑法理论进行抵制,正是因此,在苏俄刑法理论上,罪过的规范责任论遭到了学者们的批判,而与规范责任论相伴而生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也就不可能在苏俄刑法上有立足之地。


  

  在当今俄罗斯刑法理论上,关于罪过问题虽然存在着心理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的争论,但心理责任论仍然是通说。[24]心理责任论的代表人物当属A.и.拉洛格教授,在他看来“罪过是行为人对其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的心理关系”。[25]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由于苏俄学者将规范责任论看作是同唯心主义哲学密切相关的范畴,因此规范责任论遭到了苏俄学者彻底的拒绝。在当今俄罗斯刑法理论上,罪过的心理责任论占据着通说地位,因此在当今的俄罗斯刑法理论中也不可能有期待可能性的位置。


  

  中国传统的刑法理论受到了前苏联刑法理论的重大影响。因此,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的主观方面被认为是行为人对其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和社会危害结果的心理关系。[26]虽然在通说的中国刑法理论上,未给出罪过的明确定义,但从将犯罪主观方面看作是对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上,我们能看出,对罪过问题的阐释,采用的是心理责任论。正因此,在中国通说的刑法理论上,不可能有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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