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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世博时代的犯罪证据和侦查实践展望

  

  仅靠口供今天看来是远远不够的,但在当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它比迷信证据合理多了,科学多了,所以也进步多了。同时当时的法律也对刑讯逼供进行一定范围内的约束和规范,“法律规定对同一名囚犯实施拷讯不得超过三次,拷打总数不得超过二百次。如在此限度内拷囚致死,执法者不受处罚;如超过此限度拷囚致死,执法者则要被判2年徒刑”唐宋法律中都有类似的规定。[13]


  

  随着人类认识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口供唯上带来的刑讯逼供弊端逐渐的显现,主观证据严重的影响了司法的公正,让证据开口、用证据说话逐渐的浮出水面,于是我们发现“犯罪实验室似乎无所不能”。[14]


  

  3.客观证据,主观证据制度必然带来口供为上,使刑讯逼供现象泛滥成灾,最终由于屈打成招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科技的进步让人认识到,可以用事实证明,让看得见、听得到、摸得着、闻得到的证据说话,从而防止错案的发生,使我们的断案更为的接近事实真相。应该说在我国的封建社会漫长的阶段中,对于客观证据的追求从没有停息,在主观证据盛行时,依然可以看见对于客观证据认定的人类文明的闪光。见于《周礼·秋官·小司寇》在审理案件时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五听”观察来推断当事人心理活动的;南宋郑克所著《折狱龟鉴》,该书提出了“情迹论”,情指案情真相,迹指痕迹、物证,主张通过物证来推断案情真相。南宋宋慈著《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这也就证明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仅凭口供来了解事实真相是不行的,还应该通过相应的客观证据来认识案情。


  

  在诉讼过程中,使主观证据走下历史的舞台,让位于客观证据,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而来的。对于我国而言,就是近百年的历史,在上一世纪的初期,满清才废除刑讯逼供以及凌迟等酷刑,可是今天我们还是可以看见主观证据制度时期遗留下来的各种弊病,严重的影响了法制精神贯彻。


  

  客观证据使我们的司法实践产生了一次质的飞跃,使得我们对于犯罪事件的认识上升到一个史无前例的高度,我们可以骄傲的宣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15]


  

  用具有一定形态的、具有一定物质属性的客观证据来印证犯罪事件,无疑是一次历史的巨大进步。但由于时间的一维性,具有物质属性的客观证据已经在最大限度上反映了事物的本质,继续的深化已经无能为力了,应运而生的信息时代正向我们走来。


  

  4.数字证据,今年上海世博会大量的非实物的展示其实已经告诉我们信息化时代的降临,这是一个崭新的时代,也是一个充满挑战的时代。后世博时代的犯罪证据将以大量的数字化形式存在,用虚拟的方式展示,他将不仅仅用推理的方式告诉你犯罪事件的发生,而是用实证的展示让犯罪事件真实的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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