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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救助立法的伦理基础

  

  从政府权威性和正当性来看,政府的存在需要在道德层面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历史经验证明,在道德层面的缺欠是政府权威最致命的危险。自古以来,不论是中国的统治者还是西方的统治者,都借着.真命天子”或者.君权神授”来获得终极的道德正当性。而一个政府如果不公义、不道德,则往往成为人民.废弃”政府的正当性理由。这些历史经验说明,政府的道德、国家的道德是主宰一个政府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关键。


  

  二、国家伦理是社会救助立法的伦理基础


  

  一般而言,学者们习惯于通过公民伦理和公务员职业相结合的方法来建构政府伦理。从本体论来讲,公民伦理都是具体的伦理形态,是个体伦理,这种由公民伦理和职业伦理的路径来论证的方法,不能说明某种制度所应当具有的伦理内容和伦理本质。笔者以为,要建构具有正当性的社会救助法律规范体系,应当从更深的层面上来建构,这个层面就是国家伦理。简言之,国家伦理是一种组织伦理形态,具有制度抽象性和主体虚拟性。与前一种思维路径不同的是,这种方式是从形而上的层面对社会救助进行伦理基础建构,这种建构方式使救助立法在逻辑上具有更加稳实的正当性来源。


  

  (一)国家伦理概念的提出


  

  国家伦理是指一个国家作为一个现实存在的实体所具备的道德性,国家伦理的主体是一个现实的国家,包括一个国家的整体及其组成部分都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具体来说国家伦理是国家作为一个主体对其全体国民及其他国家及整个国际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伦理关怀。国家伦理包括两个维度,第一维度是作为对内享有主权的国家对其所属公民、组织的维度,国家伦理是国家与公民或组织发生相互关系时国家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对自己本国的国民而言,国家应当遵循保障自由、为民服务、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宽容和谐、和平稳定、共同富裕等伦理规范;第二维度是作为对外享有主权的国家对其他国家及其国民的维度,国家伦理是国家与国家及其公民发生相互关系时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对于他国而言,国家之间应当遵守和平共处、不以武力相威胁、彼此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保障国际社会安全、承担共同责任、平等对待他国公民、提供平等关怀等道德伦理规范。


  

  (二)国家伦理的特征


  

  国家伦理是国家的德性存在,“就像人为了生存而需要道德规范一样,社会(人类群体)为了组织符合人类本性以及人类生存要求的社会体系,也需要道德原则。”[4]国家是人类群体是最显著、最持久、最固定的组织形式,国家虽然是由无数个个人组成,但国家伦理显然已经超越了个人伦理的内涵和形式。具体而言,国家伦理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国家伦理的主体是国家,且以国家的整体行为来表达


  

  国家是国家伦理的主体,这里国家不是一个概念上的抽象存在,而是一个具体的存在形式,国家不但是现实中各种国家行为的发出者,而且更是有目的的发出者。一般而言,国家伦理通过两种形式表达,一是国家本身的行为,二是公务员的行为。国家行为的内在意志是国家的价值观,通过它的不同形式的意识形态、制度体系、现实事件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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