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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救助立法的伦理基础

  

  (一)伦理基础的逻辑先在性:伦理的正当性决定法律的正当性


  

  对于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我们都会习惯于先问一个“为什么要设立这项法律制度?”的问题,明确了“为什么”之后,人们才可能进行立法,进而在遇到相应的情形时,人们解决问题才能有所“依凭”。从经验角度来看,解决这个“为什么”的问题,并不像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那样可以真实地见到,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这个“为什么”的问题被消化于“无形”,但难以否认的是,这个“无形”的问题却决定着整个立法和执法的过程。换言之,这个“凭什么”的问题来源于“为什么”所确立的目标和方向,没有“为什么”,就不会有“凭什么”,更不会有“会如何”的适法结果。可见,这个“为什么”的问题虽然“悬浮”于实定法之外,却是决定法律制度走向的首要因素。换言之,这个逻辑先在的客观事实提醒我们,在确立某项法律制度之前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为什么要设立这项制度”、“这项制度的目的何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救助立法的伦理基础一般有几种说法:如社会需要说、社会风险说及社会福利说。但笔者以为这几种理论所揭示的社会救助的正当性,基本是属于实然属性之正当性,是一种现实的需要,是从“现实到现实”的致思理路,遵守的是“现实便是合理”的思维模式,因而也是一种封闭的逻辑。笔者以为,要寻找国家行为的合理性、正当性,必须从更深厚的底层、或者超越于法律制度之外的地方才能寻找得到,否则就会形成“原地转圈”式的逻辑循环。因此,我们不能只从法律体系之内来思考社会救助立法的合理性,而是应当向更深厚的法律体系之外的世界寻求。更何况法律从来都不是自洽或自足的,它不仅依赖于体系之外的人,也依赖于体系之外的思想和理念,它更依赖于外在的法治与人文环境。


  

  对于社会救助立法而言,其伦理基础的逻辑先在性表现在:首先,国家只有成为一个道德的主体,在它成立的时候才能够唤起人们对于幸福的追求,才能取得人民的认可和同意,进而才能成立国家这种组织实体。这一点勿需多论,只要回顾一下新中国成立的历史性事件,就可以得出国家的建立需要多么深厚的道德基础。其次,国家也只有以道德为基础,它的政府及各级官员才能认真履行国家的责任,各级公务员的行为才能符合道德要求,才能去施行仁道、去体恤公民所处的种种不幸境遇。再次,国家也只有以伦理为基础,才能够选择适当的社会救助的基本价值与基本原则,进而才能决定救助的范围、救助的来源、救助的对象以及救助的方式。总之,没有一个总的伦理精神,就不可能存在一个层次分明的逻辑结构,社会救助立法也不能有效地展开。


  

  (二)伦理基础的正当性:为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提供道德正当性


  

  一项法律制度之所以成为法律制度,成为有现实效力的规范体系,必须有它的正当性。也就是制度必须具有它在道德上的正当性。政治的正当性、经济的正当性和法律的正当性都不能凌驾于、或者代替道德的正当性。很多的学者将现实的需要或者保护人权的需要看作是社会救助立法的依据,但从伦理的角度来看,保护人权、经济发展并不是终极的道德原则,这些原则只是描述了一种过程,仅具有工具性价值。举例来说,对贫困人口、失业人口及弱势群体进行生存救济,从政治角度来看,可能不符合某些政治集团的既得利益;从经济角度来看,也可能不产生经济效益,政府白白地替人.埋单”;从法律角度来看,现实中的法律规范也可能没有规定国家有义务进行救助。然而,从人类所具有的良知的角度、从人之同类所具有的同情与仁爱的角度,这种救助和帮助本身就是良善之举,是难以用金钱衡量的正义,由于它表达了人对其同类命运的深切关怀,因而这种善的价值超越一切物质价值。可见,道德的力量是一种超然而伟大的力量,它可以超越物质条件、可以跨越时空范围,甚至可以跨越种族、阶级或者现实的隔阂,正是这种内在的精神力量,才能使我们的法律具有一种超越于现实的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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