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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外部关系监督性之中外溯源

  

  而在俄罗斯,检察制度在前苏联时期,根据列宁的垂直管理理论,建立了十分强大的检察机关,检察权不断扩大。在苏联解体前的一段时间里,苏联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各政党和群众运动活动的合法性也成为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20]此后,由于苏联的解体,原有的检察制度经历了起伏变化,至1995年11月17日,检察机关法的修改补充法颁布后,对以往的检察机关职能不断地进行补充完善,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是恢复了曾被取消了的检察机关对于遵守联邦宪法的监督权。后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组织法也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有权进行监督,提出抗诉。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也规定检察机关具有监督俄罗斯地域上现行法令执行的任务。


  

  (二)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对外关系在近现代的确立


  

  可以说,在英美法系,由于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明确的法律监督职能,因此,其更多地体现为诉讼性。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其没有明确的法律监督职能,而否认检察权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监督性的对外关系。实际上,在英美法系国家,受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法律监督是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制衡实现的,监督机制蕴涵在三权制衡的运作机制中”。[21]


  

  英国在设立皇家检控机构以前,是没有正式的检察机构的。起诉是私人的事情,警察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并负责审查起诉。但是由于这种职能的复合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导致警察权力过于扩张。同时,起诉的标准、警方有权决定的警告适用的标准因地区和机构不同而差异很大,带来法律实施的混乱、弊端很多。因此,为了平衡警察权力,减少由于警察权滥用带来的证据不足案件被起诉的现象,促进起诉和警告(cautioning)政策的一致性,英国皇家检控署于1985年成立,其总体工作目标是,提供高质量的起诉服务,给犯罪人带来公正,通过对案件进行公正和独立的审查、通过他们在法庭上公正、全面和坚定的起诉来增强公众对法治原则的信心。由此可见,正是由于其对外关系的监督性推动了检察机构的出现。


  

  在美国,由于政治高度分散性的特点,除联邦检察制度外,各州检察制度千差万别,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但是由于美国严格奉行“三权分立”思想,因此,美国将检察权归属于行政权,检察制度是政府行政权的派生,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而根据三权分立的构建,由于司法权是完全独立的,为了避免司法腐败与专横,行政机关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制衡司法权,因此,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和侦查指挥权,并通过控制刑事公诉权来加强对司法权的制约。在这种制度构架下,检察机关对外关系的监督性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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