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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国法思想的本喻

【作者简介】
王人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转引自艾兰:《水之道与德之端一中国早期哲学思想的本喻》,张海晏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参见前引,艾兰书,第11页。
同上书,第14页。
葛瑞汉(A.G.Graham):《有关中文的概念体系与语言相对主义》(Conceptual Schemes and Linguistic Re|ativism in Relation to Chinese),转引自上引,艾兰书,第15页。
关于“水” 的西方喻意,可参阅《圣经·创世纪》,“神说: ‘我与你们并你们这里的各样活物所立的永约是有记号的。我把虹放在云彩中,这就可作我与地立约的记号了。我使云彩盖地的时候,必有虹现在云彩中,我便记念我与你们和各样有血肉的活物所立的约,水就再不泛滥毁坏一切有血肉的物了”’。在中国的早期文献中,洪水最重要的特征被描述为没有任何流通的渠道或者被看作不因循渠道而流的一种物象。《孟子?滕文公下》说,“天下之生久矣,一治一乱。当尧之时,水逆行,泛滥于中国;蛇龙居之, 民无所定;下者为巢,上者为营窟。书日: ‘洚水警余’。洚水者,洪水也。使禹治之。禹掘地而注之海,驱蛇龙而放之菹;水由地中行,江、淮、河、汉是也。险阻即远,鸟兽之害人者消,然后人得平土而居之。” 挖河筑堤,引水循着渠道有序的流动,便是创造一个文明世界的第一步。
康有为:《孔子改制考》, 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9页。
前引,艾兰书,第43页。
为了进一步理解中国古代的法思维的建构方式如何不同于罗马一日耳曼,引用艾兰教授的以下的这段话是有益的。她在解释中国古人“物我一体” 的思维方式时做了如下的叙述: “西方人在动物与植物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分,而在中国人的概念体系中,动植物被划归于同一个范畴的‘物’。因为植物生长与再生是‘物’这个概念的关键之所在,于是,植物生长的原则从植物自身扩展到对所有生命的理解,其中包括人类。由此,人不是所谓的‘理性动物’(reasoning anima1),而是恰当培养后便可生长成熟的具有特定潜质的生物。作为一个物种,人被界定为万物之中独具‘心’的物。” (前引,艾兰书,第109页)对这一隐喻的认知,是理解自然的水与人为的法之间关系的关键之处。
《庄子外篇·天道第十三》:“水静则明烛须眉,平中准,大匠取法焉。”
这里的“万物” 一词包括了宇宙间的所有生物,人类当然也不例外。《管子》所传达的恰是中国“法” 文化有别于罗马一日耳曼之关键所在:“法” 作为人类行为之“准” 并不是来自于一个超验的律令, 也不是源于人的理性“自然法”,而是人类对自然的模仿。“水” 无疑是人类效仿的最佳之物。
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70页。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65页。 。
苏力:《法的故事》,《读书》1998年第7期。
前引,艾兰书,第5页。
前引,艾兰书,第24页。
加斯东?巴什拉:《水与梦一论物质的想象》,顾嘉琛译,岳麓书社2005年版,第42页。
前引,巴什拉书,第14页。
《苟子?王制》:“马骇舆,则君子不安舆;庶人骇政,则君子不安位; ? ?庶人安政,然后君子安位 传日: “ ‘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此之谓也。”《孔子家语?五仪解》载,孔子日:“夫君者,舟也;人者,水也。水可载舟,也可覆舟。君以此思危,则可知也。” 《后汉书?皇甫规传》载,皇甫规对策日:“君者,舟也;人者水也。群臣乘舟者也,将军兄弟操楫者也。若能平志毕力,以度元元,所谓福也。如其怠弛,将沦波涛,可不慎乎!”
前引, 巴什拉书,第168页。
前引, 巴什拉书。第165页。
雪莱:《雪莱全集》,转引自前引,巴什拉书,第28页。
前引, 巴什拉书,第29页。
前引,巴什拉书,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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