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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国法思想的本喻

  

  苟子也许会赞同“恶法”存在这一事实,但赞同的理由肯定是不同的。在西方人看来,“正义”是判断的标准,符合正义的法即为良法,反之即是恶法;荀子则认为,判断恶法的标准及其简单:“原清则流清,原浊则流浊。”君主不但是法的创造者,也是法的善恶的判准。换言之,尧舜的典章制度之所以是“善”的,是因为它的创造者的伟大,“宪章文武,祖述尧舜”;相反,夏桀与商纣的典章制度之所以是“坏”的,主要不是因为其典章自身,而是因为其创造者是坏的。这一来自“源”与“流”的法观念模型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中国自古以来都强调统治者要“以身作则”的重要性。而“水”的这一特性打上中国印记的不是哪一个学派而是整个中国的法文化。


  

  中国古代的另一位思想家——管子,除了在“源流”关系上与苟子一样表达他的思想之外,他还告诫,为了使法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立法者还要充分注意“水”与人之“性”的关系:“齐之水道燥而复,故其民贪粗而好勇。楚之淖弱而清,故其民轻果而贼。越之水重浊而洎,故其民愚疾而垢。秦之水泔最而稽,淤滞而杂,故其民贪戾,罔而好事。齐晋之水枯旱而运,沉滞而杂,故齐民阿谀谄谀葆诈,巧佞而好利。燕之水萃下而弱,沉滞而杂,故其民愚憨而好贞,轻疾而易死。宋之水轻劲而清,故其民闲易而好正”,“是以圣人之治于世也,不人告也,不户说也。其枢在水”(《管子·明法》)。可以说,《管子》一书的主题“本道行法”的形成也是从水和其他物质的意象中寻找本源的。


  

  管子以及中国法家的“因道全法”的思想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事实上,这一思想与水的意象直接关联,它本源于水和其他物质。“法”是一套人为的普遍规则,它来源于对水之义律和“秩序”的模仿。西方传统把自然科学解释为在世界中普遍起作用的力量,而中国的管子和法家仅仅承认像水这样的自然的自发和谐,坚信通过人的努力——“因道全法”,人和自然可以达到一致。而且,在管子与中国的法家看来,存在于自然中的和谐远不是由某些抽象的“自然法则”先定的,而是构成存在过程的那些内在相关要素整合的结果。


  

  四、结语


  

  “物质不管经过何种扭曲,何种分割,它依然是其自身。物质在两种意义上使自己有价值:在深化的意义上和在飞跃的意义上。从深化的意义上讲,物质似是不可测的,似是一种奥秘。从飞跃的意义上讲,它似是一种取之不竭的力量,一种奇观。在这两种情况中,对某种物质的思考培育着一种敞开的想象。”[20]无疑,“水”在中国的先哲中是最具资格的这种物质。水不仅给哲人灵思,而且它本身也具有了一种飞跃自身的力量。并不是水自身的“形式”赋予了遐想者驰骋的想象,而是沉思者创造了水的“形式”。当哲人孔子站在川流不息的岸边,凝注东去的江水发出感悟:“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时,并不是“流水”自身携带了“时间”的意义,而是遐想者赋予了它“时间”的形式。相反,当西方的诗人凝视着一池止静的春水时,他就会创造出不同于中国哲人的另一种形式:“黄色的花,永久地注视着倒影在宁静水晶中的倦忌的双眼。”[21]这样的一种形式,“从现实的目光看,这是一个很糟的形象:并不存在花的眼睛。但对诗人的梦来说,花会看到,因为花在纯净的水里照着自己”。[22]任何想象都是物质与遐想者交互作用的结果,是物质使遐想者具有了梦幻般的创造力。“想象,,并不是瞬间的走神,但也无需借助于逻辑,也无需理智帮忙,只要有一个敞开的心灵和一双诗意的眼睛就够了。克洛代尔说,“内心所渴望的一切都能还原为水的形象。”[23]从这个意义上说,水不但成了中国哲人有关法思想的本喻,而且从特性上它也是人类自恋本质的最佳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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