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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国法思想的本喻

  

  三、“水舟”之喻与法统


  

  “水把各种形象聚合在一起,溶解实体,在想象的非客观化使命中,在它的吸收使命中,帮助了想象。水还带来了一种句法结构,形象的持续连贯,以及形象的温和的运动,这种运动激发同事物连在一起的遐想。”[17]中国的哲人不但从“静止的水”的形态中建构了思考法的模型,而且他们还从“水”这种物质的特性与品质的沉思中直接或间接建立起中国的政治法律关系原型。为人熟知的“水可载舟,也可覆舟”的“水舟”之喻是中国政治法律思想中统治者与他的人民关系的最早模具。[18]这种表达方式是一种警句,它告诫治者与被治者双方应正视这样一种相互依存关系:统治者既不能漠视人民的欲求,人民也应服从贤明君王的统治。而能不能重视这样一种关系,是衡量统治者是否贤明的重要标志。同理,一种法律若只是为了统治者的利益,统治者不但不会从这种特权中获益而且还会招致政权危机。“水舟关系”是双方都能获益的一种关系,是中国古典民本思想的重要隐喻。


  

  孟子对水的特性也有相类似的领悟。“水”是孟子建构他的“仁政”思想体系的最为原始的质料。他说:“民之归仁也,犹水之就下,兽之走圹也”(《孟子·离娄上》)。水自然流必向下的特性是贤明的君王懂得如何赢得他的人民效忠的一个象征。在孟子看来,水的这一特性对所有智力健全的统治者都具有启迪的效用:当统治者用“仁心”对待他的人民时候,人民就会自然而然地向他靠拢并效忠于他。相反的情形是,统治者的暴虐必然引起人民的憎恶,人民回报于他的当然不是忠顺而是反叛。人民只归顺对他好的人。其反面的证据是,“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暴虐的纣王之所以被推翻就是他不懂得“水之就下”这一特性所蕴含的意义。这里的“归”是一个颇具意味的字:它意指“回家”。“归”的运用与孟子对水性与人性的一致性观念有关。在他看来,人民天生具有“仁心”,所以他归顺“仁君”并不是一种选择而是顺其性而已,就像“回家”那样自然。这犹如水向下而流不是水的选择而是它的特性一样。


  

  在中国哲人对水的审视与想象中,有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他们注意最多的是“静止之水”、“流动之水”以及“源头之水”,而水的不同意象都是由“河水”提供的,很少有对“海水”发生兴致。因为“海水是一种非人性的水,海水缺少可直接为人服务的可敬本原”,相反,“源头之水”却是一种值得称颂的水:因为“河的源头对河的整个流程负有责任并享有它的功德。河的力量源于源头”。[19]苟子钟情的恰恰是这“源头之水”,他对“君”与“法”关系的设定也是以“源头之水”作为本喻的。具体地说,苟子将水的“源头”看作是“君”之象征,“流”则是“法”的意象。“法”由“君”出天经地义:“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械数者,治之流也,非治之原也;君子者,治之原也。官人守数,君子养原;原清则流清,原浊则流浊”(《苟子·君道》)。这一来自于“源”与“流”关系的中国法观念是不同于罗马一日耳曼法文化的最关键之点:在西方人看来,法的合法性在终极的意义上是来自于一种超验的法则或理性;而在苟子看来,法作为人类行为规则的有效性与道德律令无关。苟子告诉我们的是人类习惯怎么做而非应该怎样做,法事实上是来自何处而不是应该来自于何处。至高无上的君主既是法的事实上的创造者,也是为法律权威提供最可靠保障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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