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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国法思想的本喻

  

  然而,质疑者忽略了许慎定义中前面的那句话:“瀵,刑也。”被忽略的原因很简单:既然法被定义为惩罚性的规则或制度,那它又如何与“水”、“平”联系起来呢?其实,从文字学不难理解的问题,恰恰容易被我们现代人所误读。许慎这里的“刑”言指的并不仅仅是与现代的杀戮、惩罚有关的规则制度。“刑”在中国古文字学上有不同于现代的语义解释。《广雅疏证》就有:“刑,正人之瀵也。亦通作形。”而“形”即为“正”。应注意的是,“刑”的最早书写结构左边是个“井”旁,而不是两个“干”字的拼合。《易经》说,“井,法也。”上引《广雅疏证》也将“井”解释为“瀵”:“井者,法也,井训为法,故做事有法谓之井井。”《尔雅义疏》说:“释文引韩诗云:刑,正也。正亦法也。法所以正人。故周礼注,刑正人之法。皆本古文为说也。”在中国的古文字中,“刑”、“正”、“井”、“法”可以互训也许并非偶然。从“井水”的形式中,可以生成一种意象:清澈宁静,可作镜鉴。“对井梳妆”表达的就是这种意蕴。“水”与“平”的语义间的关联,是中国早期有关法的思想的一个重要模型。


  

  质疑者的质疑让人尊重,但他们没有注意到一个关键之点:中国古人对水的观审并不是对水的“分析”,其方式不是逻辑的、智性的,而是想象的、诗意的。作为文字家,许慎也许并不是基于他对水的诗意想象创设了具有“平正”之义的法的意象,他只是对中国哲人有关水——法的这个本喻做了一个文字学的解释而已。质疑者不缺乏智性,但少了一种中国古代哲人的诗意的眼睛和心灵。用孟子的反话说,这叫“观水无术”,孟子的正话是赞美孔子的“观水有术”。质疑者是否注意到孟子对孔子观水的赞美以及赞美的理由:“观水有术,必观其澜。日月有明,容光必照焉”(《孟子·尽心上》)。


  

  《孟子·离娄下》记载:徐子日:“仲尼亟称于水,日:‘水哉!水哉!’何取于水也?”孟子日:“源泉混混,不舍昼夜,盈科而后进,放乎四海。有本者如是,是之取尔。苟为无本,七八月之间雨集,沟浍皆盈;其涸也,可立而待也。故声闻过情,君子之耻也。”从质疑者的角度看,这段文字更让人难以理解,而孔子这种赞美水的方式也让人莫名其妙,因为我们对水的这一意象并不熟悉。事实上,“这段文字中的相反意象——与泉涌之水日新月异相反,骤雨初歇,雨水终会在日照下挥发散尽——从这一个自然现象提取,经过解说或稍加思考便能理解。然而,孔子对水的赞叹与表述方式,无论如何,较易使人迷惑不解。孔子不解荣誉之义,故用无源之水作类比推理,来说明白己对拥有名不副实的荣誉的内心羞愧。孔子赞美水并从中提取了一条原则。这一原则——无源之水难以为继——他知道君子应该以言过其实的荣誉为耻”。[14]这说明,孔子作为诗意性的哲人自然有着自己观水的独特方式,他并不是以合乎逻辑的、“全面”的视角进行观审,而是根据自己内心的欲求提取某一个点作为自己的心得。许慎的那个定义只是解释了由哲人已建立起来的那个“水”与“平”的关系而已,不应该是他的创造,他摹写的是中国哲人通过他们独特的观水方式而建立起的水与法关系的特有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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