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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罪推定的文本表述

  

  如果真要比较,那么问题倒有一个:两位先生,谁是第12条立法意图的严重误导者呢?


  

  结论竟然是这样的:顾先生只是否定无罪推定,但没有对第12条的性质作出正面解释;陈先生表面上维持着无罪推定的精神,但他却发明了歪曲“立法意图”的流行解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的加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确立人民法院依法统一行使定罪权,取消免予起诉制度……”[3]


  

  这个解释的歪曲性是很容易证明的:


  

  1.陈先生混淆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草案说明》)第二节第一题与第三节第三题的关系,赤裸裸地把权利变成了权力。


  

  如《草案说明》规定:“二、进一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第一,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定罪。……三、完善庭审方式,对职能管辖、免予起诉等作了修改……第三,扩大不起诉的范围,不再使用免予起诉。”


  

  很明显,第二节下的条文修改应当是权利(right),第三节下的条文修改才是权力(power)。但是陈先生将两节混淆,实质上达到了给第12条定性“统一定罪权”的目的。


  

  2.将“统一定罪权”诉诸第12条,显属诡辩。如果第3条“……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不是足够刚性的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原则还叫法律原则吗?按“统一定罪权”的解释,第12条在逻辑含义上没有对第3条增加任何新的内容,但在另外一个逻辑含义上,它却明确否定了无罪推定的核心意思。


  

  3.在现代司法理念中,“不起诉”与“免于起诉”的本质差别,并不是权力设定有变,而是产生了权利赋予的需要,“不起诉”是一种刑事处分,不愿意接受这种刑事处分的人应当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只有明确无罪推定,对“不起诉”的司法救济期待才是可能的,因而,“统一定罪权”的解释对取消免诉的附会很牵强。


  

  4.陈先生忽略了“草案说明”的合理解释空间。第二节标题“第一,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定罪”与第二节内文不应矛盾,存在协调可能:


  

  (1)标题主语应当是公民,即“(任何公民)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定罪”,此乃权利解释。


  

  (2)内文“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x)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其主语x有多种插入可能(见后),但陈先生作了权力解释。


  

  陈先生支持无罪推定原则,却以矛盾的方式放弃权利解释,选择权力解释。笔者不明白,为什么陈先生比顾先生做得更多,他似乎在法律解释方面成了补救顾先生欠缺的学理权威。


  

  (二)对第12条进行文理解释,并非不能导出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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