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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法庭席位设置

论我国刑事法庭席位设置


兰跃军


【摘要】法庭席位是法庭布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符号学意义。域外国家(地区)刑事法庭席位的设置具有许多共同做法。科学设置我国刑事法庭席位特别是被害人的席位,使之既能满足作证的技术性要求,又能体现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这不仅要借鉴域外的先进做法,而且要符合我国刑事司法传统。
【关键词】刑事法庭;被害人;席位;设置
【全文】
  

  一、法庭席位的符号学意义


  

  符号学作为一种哲学理论,主要研究作为代码系统一部分的符号和象征的产生,以及如何运用符号和象征来表示信息。根据符号学理论,任何事物都可以被看作一种符号,具有形式意义、存在意义及实用意义,即符号学意义。运用符号学理论研究法律问题,早已得到国内外学者的青睐。我国有学者曾对法律语言、司法道具(包括法袍、法槌、检察服、律师袍)、法庭布景和司法礼仪的符号学意义进行过研究。[1]笔者认为,法庭席位作为法院的一种“生态学安排”,也具有丰富的符号学意义。


  

  (一)法庭席位是法院和法庭庄严性的重要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法庭的庄严性已经成为人们判断司法机关是否依法办事的重要标准之一,也类似于一种庄严承诺。就我国某些法庭在法庭席位上除了标注汉语以外,又在下面写上英文,有学者认为,“这虽然对外国人有所帮助,但却不甚妥当,因为法庭代表的是国家的尊严,一定要用本国语言。再说法庭设置具有共通性,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在哪个国家,进入一个正式法庭,谁都知道,在台上正中坐着的那几个人物是法官,居中的是审判长。”[2]为了烘托出整个法庭的威严,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规定,“法桌、法椅的造型应庄重、大方,颜色应和法台及法庭内的总体色调相适应,力求严肃、庄重、和谐。”我国台湾地区2008年修正的《法庭席位布置规则》第9条还对法庭座椅的材料作了明确规定,要求“法庭天花板及四周墙壁宜漆乳白色,以显轩敞庄严之气氛。桌椅褐色或原木色。职称名牌,木质,置于桌面。其他席位,以塑料类板片标识,粘着于座椅等适当位置。”


  

  (二)法庭席位标志着诉讼角色不同的诉讼身份及其权利和义务


  

  整个法庭就是一个司法剧场的舞台,不同的诉讼参加人作为演员按照事先分工承担不同的诉讼角色,身份不同,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区别,因此,在法庭上是否有专门的席位,以及席位的位置等,成为他们作为不同诉讼角色的重要身份标志。在德国,被告人作证时的身份不是证人,只能以被告人身份站在被告人席上,而不能以证人身份站在证人席上,这时,被告人即使撒谎,也不会因此而受到处罚。因为被告人与证人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由于两大法系不同国家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作证身份存在差异,法庭中被害人席位的设置也有明显区别。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将被害人视为证人,其法庭中没有专门的被害人席位,被害人除非作为证人站在证人席上作证陈述,可以短时间地进入法庭审判区,否则,他们只能作为旁听者坐在旁听席上。而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已经将被害人确立为诉讼当事人(辅助起诉人、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被害人出席庭审(包括作证)的身份都是当事人,因此,其法庭上一般都设有专门的被害人席位(有的称“辅助原告席”等),如法国重罪法庭、俄罗斯以及前苏联和部分东欧国家的法庭等。在改革前的波兰,被害人具有诉讼当事人身份,其法庭中法官席左侧设置了专门的私人控诉者或民事原告(即被害人)席及其律师席,以与右侧被告人席及其辩护律师席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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