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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刑法因果关系

再论刑法因果关系


马荣春


【摘要】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学领域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其同时也是个包含的具体问题多且又极难达成共识的话题。在刑法因果关系所关涉的问题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刑法学地位应从其所能发挥的作用或所具有的意义去加以考察;刑法因果关系的“孤立简化法则”应从维系因果关系的哲学本性和避免所谓刑法偶然因果关系论的实践危害予以全面而深入的践行;刑法因果关系应在环境犯罪的场合以“正反法则”来补强“孤立简化法则”。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孤立简化法则;环境犯罪
【全文】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地位


  

  (一)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地位的学术争鸣


  

  “我国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始于50年代初期,当时讨论的重点主要是如何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因果关系原理运用到刑法理论中来,基本上形成了统一的看法,同时受到苏联刑法学界的影响,在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的问题上,开始形成了不同的主张。”{1}(P206-207)这一总结说明了因果关系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是受到普遍重视的,因为刑法因果关系问题被普遍认为是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客观方面的问题。但是,“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其理由是:在考虑某种行为和某种结果的因果关系时,不但要检查行为的客观方面,还要检查行为的主观方面及行为主客观方面的联系。换句话说,行为的主客观二方面及主客观二方面间的相互联系,都受着因果律的支配。”{2}(P50)这一总结又表明了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地位即其是否犯罪构成要件形成了争执,并且是肯定者多而否定者少。“因果关系在犯罪论中居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理论上有着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关系,此后只需解决行为人能够对什么样的范围的结果负担责任的问题就够了,因此作为因果关系论的这种独特理论是不必要的。这种观点为日本学者泷川幸辰所提倡。第二种观点认为,因果关系应放在前构成要件的行为论的中心地位上。第三种观点认为,因果关系的问题是作为讨论个别的、具体责任的前提的、类型化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的问题,在判断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该当性时,必须结合因果关系的有无问题。因而因果关系应当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一个要素,应放在构成要件论中考虑。”而其中,“第三种观点是现在的通说。”{3}(P109-110)这一总结表明刑法因果关系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的地位问题更加复杂:或干脆不要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即没有必要对刑法因果关系展开研究,或将其置于行为中心论上,或将其置于构成要件该当性论中,且后者为通说。


  

  但近来,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地位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又有人提出,“危害结果在任何犯罪中都不是构成要件要素”。{4}(P65)这一提法意味着刑法因果关系在任何犯罪中都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即至少不应在犯罪构成要件中讨论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地位问题。另有张明楷教授较为深入地进一步论证:“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是指它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即它是否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任何犯罪中,刑法上因果关系都不是构成要件要素。首先,在具体犯罪的客观要件中,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都从不同角度反映行为的危害程度,而因果关系只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自然的联系……其次,刑法上研究因果关系,主要是为了解决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这种因果关系只是在行为与结果之间起一种桥梁作用,或者说,它为认定行为与结果服务,一旦认定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本身便不再起作用……最后,在一个具体的案件里,如果已经具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就表明此结果是由此行为造成的,理所当然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刑法学需要研究因果关系,但不宜将它视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构成要件要素。”{5}(P182-183)显然,国内刑法学界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地位的否定论有壮大之势。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理论中的问题归属即其理论地位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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