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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追逃的检察监督研究

网上追逃的检察监督研究


张守良;钱超


【摘要】网上追逃是近年来追逃工作发展的新形式,其本质上是一种侦查措施。现阶段,网上追逃依据的主要是公安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皆系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不高,且对相关程序、条件规定不完善,致使网上追逃在实践中存在随意适用、弄虚作假、撤销不及时等问题,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积极探索对网上追进行为进行监督的手段与方式。
【关键词】网上追逃;侦查行为;检察监督
【全文】
  

  网上追逃是近年来追逃工作发展的新形式,在追查犯罪嫌疑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中并没有网上追逃这种形式。因此,对网上追逃的适用条件、发布程序、交接手续等规定得不够完善,致使有的公安机关滥用网上追逃措施,甚至弄虚作假,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网上追逃的涵义及其法律属性


  

  关于网上追逃的涵义及其法律属性,一般社会公众、甚至不少法律工作者都缺乏正确的认识。


  

  (一)网上追逃的涵义


  

  网上追逃是指公安机关将应当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资料利用网络发布,全国所有的公安部门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比对,一旦发现嫌疑人,任何公安机关都可以立即采取措施将其拘留或者依法逮捕的侦查行为。[1]根据1999年《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及2002年《公安部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以下三种在逃人员必须上网:(1)1999年7月1日以后,已经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人员要在一个月以内上网;(2)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在逃人员要在三日内上网;(3)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在逃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然后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对于网上追逃的程序,上述通知明确指出,逃犯信息上网要经县、区以上(含)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并通过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上网。同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要随时掌握网上在逃人员信息,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对上网在逃人员情况变化时的删改和抓获核实后的撤销工作。


  

  (二)网上追逃行为的法律属性


  

  网上追逃的形式类似于通缉,但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其一,发布程序不同。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它的效力只是在发布的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内。而网上追逃则无此限制,任何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均有权发布,它的效力与公安部发布的通缉令是等同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追查犯罪嫌疑人。其二,适用对象不同。通缉的对象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所谓“应当逮捕”是指要符合逮捕条件,至于是否已经办理逮捕法律手续,则没有要求。网上追逃的对象是前述三类人员,即使不符合逮捕条件,只要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即可上网追逃。其三,签批要求不同。通缉令由相应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而网上追逃则只需经过公安机关内设的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批即可。其四,受众范围不同。通缉令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追捕手段;而网上追逃则只在公安机关内部网上显示,并不向社会公开。其五,法律依据不同。通缉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而网上追逃的依据则是公安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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