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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范列强:为承认而斗争

模范列强:为承认而斗争


梁治平


【关键词】承认;斗争
【全文】
  

  清末礼法之争,并非改革与反改革之争,而是改革者内部之争,而人们之所以视改革为不可避免,在最低限度上,是因为他们都接受了进化论。物竞天择,强者胜出,而其时西人之所以强,在其均为立宪体。宪政的理念和原则可以被视为新刑律修订的依据。


  

  “取法东西列强,藉以收回领事裁判权”


  

  《清史稿·刑法志》述及清末变法,有云:“尔时所以急于改革者,亦曰取法东西列强,藉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也。”这种说法,自有根据。的确,自光绪二十八年(1902)修法上谕之后,无论朝廷的谕令,还是大臣们的上疏、奏折、议论,凡论及修律,“乃群措意于领事裁判权”。不过,透过表面的说辞细究底里,我们也不难发现,变法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这与其说是当时谈修律者之间的一种共识,不如说是论者的一种策略。


  

  从法律上说,领事裁判权之设立,源于条约,而以废止领事裁判权为修律的目标,其动因也来自条约。光绪三十一年(1905)三月二十一日,沈家本上《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其中谓:“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其旅居中国者,皆借口于此,不受中国之约束……方今改订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在新刑律修订过程中,类此议论甚为常见。而文中所谓“改订商约”,首指光绪二十七年(1901)订立的《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该条约第十二款规定:“中国深愿整顿中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中国随后与美、日、葡三国定订的商约,也载有同样条款。自此之后,列强放弃其在中国之领事裁判权的承诺,便成为改革旧律、修订新律最重要也是最常被提到的一项依据,而以法理派方面为鼓吹最力者。


  

  然而,列强的这一承诺究竟有多少诚意,“允弃其治外法权”一款到底意味着什么,这些问题从一开始便有人提出。前引张之洞对《刑事民事诉讼法》和新刑律草案的批评,均论及修律与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关系。在张氏看来,通过变法自强撤销领事裁判权的目标固无不当,但以为单凭制定几部西式法律即可达成此一目标,则未免太过天真。如果因此而强求与西律一致,而放弃本国法律精义,那就更是不可接受的了。耐人寻味的是,最先提出这一批评的张之洞本人,正是《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十二款的始作俑者。当日,就是因为张氏的动议和努力,该条约才加入这一条款,那场艰难的谈判也因之而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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