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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应当处理好五大关系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应当处理好五大关系


汤维建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
【全文】
  

  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现行民事诉讼法从1991年全面修订取代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后,除2007年针对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两部分进行“小型修补”外,迄今未曾作出大的修改。诚可谓二十年不变。而如今,民事诉讼法被立法机关提上议事日程,而且有了时间表,要快速地将它修改完善。那么,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线索在何处呢?笔者认为,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要处理好以下五大关系。


  

  一、处理好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从1982年试行民事诉讼法至今,民事诉讼法的修法理路主要就是构建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沿用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所持的指导理念,就是将当事人的诉权高高举起,以诉权保障为基本的修法思路。


  

  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最为重要的乃是强化三个领域的诉权,即:起诉权的强化保障、取证权的强化保障、申诉权的强化保障,分别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起诉难”、“取证难”和“申诉难”。


  

  其一,关于起诉权的保障。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既不予受理,也不作出裁定,应当如何处理?按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如果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就立法而论,原告的起诉权是受审级制度保障的,据此,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继续寻求司法救济。但是这样一种规定在实践中被严重扭曲了,法院既不受理原告的起诉,也不作出裁定,实际上就否定了原告的双重诉权:一方面否定了原告的起诉权,另一方面否定了原告的上诉权,致使原告诉讼乏门,投诉无路。相对于法院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其他诉讼权利的限制或剥夺而言,对当事人起诉权的限制乃至剥夺,其情形是最为严重的,因为这从根本上否定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因此,对于此种情形,立法应当寻求对策。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原告只有向检察院寻求监督救济,由检察院审查后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对于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法院必须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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