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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投资额的准入问题

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投资额的准入问题


尹翔


【摘要】作为外资市场准入监管的措施之一,对外国投资者投资额的限制是最直接的方式。我国对外国投资者投资额的限制来自三个方面:投资总额、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出资比例。这三项法律要求表现为一种数量限制,实质上是我国产业发展的需求和对外资并购的导向,它们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和作用。
【关键词】外资并购;投资总额;出资比例
【全文】
  

  对外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其中,跨国并购已经取代新建投资成为对外直接投资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伴随着一波又一波跨国并购浪潮的风起云涌,资本输入国根据本国国情,纷纷制定外资并购市场准入制度,谋求各自的经济发展道路。从本质上而言,市场准入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是一国主权的体现。由于市场准入制度是和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该制度必然受到经济规律的影响。从国家主权出发,一国对本国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体现出安全方面的考虑;从经济规律出发,一国对本国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更注重于效率和公平。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应该是平衡安全、效率与公平三者关系,在不同领域有侧重三者之一的监管体制。在众多外资并购市场准入规则中,对外国投资者投资额的限定可以说是最直接的准入限制。在我国,对外国投资者投资额的限制主要来自三个方面:投资总额、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出资比例。


  

  一、外资并购中的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是确定投资的上限,是一种数量限制。在我国公司法制度中,投资总额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7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投资总额既包含企业自有资金,也包含企业负债。实践中,合营企业成立后合营各方出于各种考虑可能增加投资,新增加的投资额也被计算在投资总额之中。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投资总额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的,不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一方的投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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