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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平衡

  

  公司制因其巨大的制度优势很快发展成企业的主流治理模式。但公司的代理问题又随之而来了。美国的公司已经实现了以股东为中心向以董事会为中心的转变。由于以董事会为中心的美国公司权力分配体制问题日益突出,Bebchuk教授在股东权力运动的背景下创作了几篇论文,呼吁给予股东更多决定性的权利,无非也是为了使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力达到制衡。[4]


  

  所以说,公司治理其实是一种平衡的艺术,这一点正符合全球各国公司历史发展的趋势。故而,任何一种治理模式只要能使公司各方的权力达到制衡从而解决公司代理成本的问题,就是一种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两种经典的公司权力制衡的模式


  

  可以说一个公司就是一个小型的国家,公司治理的模式就类似于国家的宪政结构。基于几何学中“三角形是最稳定的几何构造”的理念,现代公司也大都仿造政治上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分立的模式来构建公司的机关设置。


  

  (一)德国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三极制衡模式


  

  德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在股东大会之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执行权和监督权。在公司创办之初,监事由发起人或创立会选任,在公司成立之后,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任。德国法强制要求公司员工代表参与到监事会中来而且监事会的成员只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


  

  虽然德国的监事会不得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但是享有极大的权力,而且其地位是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的,因此能够很好地行使监督的职能。在德国,董事会成员完全是由监事会任命产生的。而且当董事会成员违反义务或者不合格时,监事会有权撤销董事会成员和更换董事长。与此同时,董事会还受到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应当就一些重要事项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也可以随时要求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的各种业务情况,并有权决定董事会的报酬以及公司的某些其它政策。[5]


  

  由此可见,德国的内部监控机制是比较完善的,其监事会与董事会形成了垂直的领导关系,当然可以有效地防止高层管理人员侵犯股东的权利。


  

  (二)美国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独立董事的三极制衡模式


  

  虽然严格说来,独立董事也是董事会的成员。但鉴于其与董事会中的执行董事有明显的区别,而且其作用实际上相当于德国公司中的监事会成员,因此笔者把他也算作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极。所以事实上,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也是实行的“三权分立”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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