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司的平衡

公司的平衡



——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并存[1]

金璞


【摘要】公司治理的本质就是平衡。一个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其实就是各种力量的平衡。为达到这种平衡,英、美、德、日等国家采取了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国则海纳百川,同时将英美的独立董事制度与德国的监事会制度糅合在了一部公司法之中。本文通过寻找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产生的根源,来讨论这种大杂烩的模式是否符合我国本土公司治理的需要。
【关键词】公司治理;独立董事;监事会;权力制衡
【全文】
  

  公司治理一词,其实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经由西方学者提出,至今也还没有学者能够找到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公司治理模式。公司治理模式就是这样一种灵活的制度,但不论怎样改变,好的治理模式都会在那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使公司达到一种平衡状态。


  

  一、公司治理的本质就是公司的平衡


  

  不论从Hansmann教授对美国公司形式历史发展的梳理中,还是 Bebchuk 教授为股东增权的呼吁声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公司治理的目的就是想寻求一种公司各方力量的制衡。我们从 Hansmann 教授《The New Business Entitiesin Evolutionary Perspective》一文中就可以找到这种公司平衡的理念:从古罗马时代到十九世纪末,合伙一直作为商业组织的主导形式。正是合伙的无限责任使得企业主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在缺乏外部监控机制的当时达到了平衡;十五世纪以后,在欧洲出现了有限合伙。在这种企业形式里,享有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虽然有抽逃合伙资金的动机,却没有经营管理权。而拥有管理权的普通合伙人虽然有能力滥用资金,但鉴于其对合伙的无限责任,他们也不会产生这种不良动机。于是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企业债权人的权力在这里又一次达到了制衡;十九世纪后半叶,基于企业融资的需要,法定的商事公司开始成为大多数商业活动的主体形式。近十年来,为了提高商业效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在内的新型的公司形式迅速涌现。但是公司形式在多元化的进程中依然维持了平衡——如发达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先进的破产程序等形式主义的要求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实体保护(Entity Shielding)[2]捍卫了公司的利益;有限责任维护了股东的利益等等。[3]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