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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破产中的利益衡平

母子公司破产中的利益衡平


邢丹;蒋景坤


【摘要】母子公司破产与单体公司破产相比较,涉及到更多的利害关系人,利益冲突不仅仅发生在破产公司的债权人之间,还牵涉到与之相关联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由此,针对于单体公司破产制定的规则面临母子公司破产时,则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关键词】母子公司;破产;利益衡平
【全文】
  

  一、母子公司破产中的利益冲突


  

  母子公司破产存在各种情形,在不同的情形下发生的利益冲突也不尽相同。


  

  (一)子公司破产而母公司未破产时的利益冲突


  

  在母子公司破产案件中,子公司破产,母公司未破产的现象最为常见,表现为母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冲突。母子公司运行过程中,虽然子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独立的人格,依法独立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但实际上子公司常受母公司支配。为了调和整体的利益,子公司全部或部分丧失其自主性,以牺牲自身权利或利益为手段,造就母公司或整体关系企业的利益。其结果为子公司已不具完全的法律人格,是受制于他人或他公司的一个分子企业,是母公司或企业集团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这盘棋中的一枚棋子。然而,在法律上子公司仍然不失为公司,具有人格,故子公司利益与母公司利益之间的移转,在子公司破产时,必然造成子公司债权人与母公司股东的利益冲突。


  

  例如,母公司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以2亿元的价格将价值为1亿元的资产转让于子公司。此一关联交易将子公司1亿元的利润转移至母公司中。当子公司破产时,子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分配的财产蛋糕无形中小了很多,每一个债权人的利益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而同一关联交易,带给母公司的却是无尽的福音,股东可以分红的利润由此增加了1亿元。母公司股东的这份“福利”恰恰是子公司债权人的损失。由此,在子公司破产、母公司未破产的情形,二者的利益冲突就发生在母公司的股东利益与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之间。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母公司通常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子公司提供原材料,而又以较低的价格买断子公司的产品,利用原材料供应渠道和产品销售渠道掏空子公司的利润;或者子公司以提供劳动、咨询、无形资产、定点管理与项目的方式,向母公司支付不合理价款,以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或者母公司利用资产重组,通过收购、置换、转让等方式,使子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转让或高于市场价格受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设备、股权等资产。种种母公司从子公司获取利益的行为被美国学者Johnson等形象的称为“隧道挖掘”(Tunneling)。(注:隧道挖掘(Tunneling)是Johnson、La 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 (JLLS)在2000年提出的一个概念,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利用其拥有的绝对股权或控股地位,采取一些不合法的手段,转移所属公司资产或利润,甚至掏空子公司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往往是利用一些见不得人的手段,或者是通过见不得阳光的“地下隧道”(Underground Tunneling)来进行挖掘的,所以被形象地称为“隧道挖掘”。Johnson,S.,R.,La Porta,F.,Lopez-de-Silanes,A.,Shleifer,2000,Tunneling.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90:P22-27.)


  

  母公司转移或掏空子公司财产的行为,对破产程序所追求的公平清偿目标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破产法对同一顺位的债权人应该一视同仁,而母公司利用关联关系不正当地转移子公司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实质为母公司股东或债权人侵占了子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当然,母公司设立子公司也并非都存有不良的目的。很多情况下,母公司设立子公司为了更好的管理,更好的经营调配,减少市场交易的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成本利润,增强整个集团的经济效益。但即使在善意的情况下,有限责任也可能成为子公司破产是一个绊脚石。如果有限责任是绝对的,母公司就可以以最低的资本额,来建立一个子公司从事高风险业务。如果一切顺利,母公司就可以从中获益;如果大事不妙,子公司就宣布破产;然后母公司可以雇用同样的管理人员,再创立另一家子公司,从事同样的业务。在有限责任是完全绝对的情况下,这种收益与成本的不对称,将会促使人们从事大量的过高风险的冒险活动。[1] (P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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