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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利益的效力范围

浅析保险利益的效力范围


钟丹


【摘要】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障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则之一。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法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利益原则应当在何时、对何人具有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意义,构成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都有重要作用,但是,在重视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作用的同时,也要注意其在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不同作用。
【关键词】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全文】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法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1]


  

  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防止投机及其他危险行为的发生。保险利益原则应当在何时、对何人具有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意义,构成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2]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保险利益的对人效力


  

  保险利益原则约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也约束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这是保险合同的对人效力。对此,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应当分别讨论。


  

  1.财产保险利益的对人效力


  

  财产保险利益的主体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笔者认为,财产保险利益是对被保险人的约束。


  

  投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主体。传统观点认为,投保人应当对财产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投保人没有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资格,这样,保险利益的排除赌博、防止道德风险的作用才能得以发挥。然而,财产保险是以填补损害为目的的,“无损害即无风险”。若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则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若投保人是以他人为被保险人的,则其对保险标的并无直接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会遭受损失,同时也不能因此而取得保险赔偿请求权获得不当利益。故而,认为必须要求投保人具有财产保险利益,才能发挥排除赌博、防范道德风险功能的观点过于牵强。另外,坚持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阻碍了无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为了他人利益免受损失而为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不利于发扬互助友爱精神的无因管理制度在保险领域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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