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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第三人查阅公司章程

试析第三人查阅公司章程


任丛丛


【摘要】《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对于公司的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做出了程序性规定。如果公司违反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外提供了担保,公司是否能够主张担保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查阅公司章程的义务。从公司法整体上看,查阅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公司登记事项是第三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国外的相关立法也有与我国公司法相类似的规定。将查阅公司章程规定为第三人的义务也存在着现实的障碍,查阅公司章程只是第三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关键词】公司对外担保;公司章程;查阅权利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但是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投资或担保数额超过公司的规定,公司能否以公司章程规定为由,主张担保协议无效?如果第三人有义务在签订合同之间查阅章程并了解关于担保数额的规定,那么在上述情形下,不存在善意第三人,超越公司章程限额规定的合同无效;如果第三人没有查阅公司章程的义务,那么公司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主张对外担保无效。


  

  二、争议观点


  

  有论者认为第三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的时候,有查阅公司章程的义务,主张公共文件推定通知。即公司的章程只要经过了注册登记,即被认为对所有的潜在债权人和社会公众作了通知,他们被认为已经知悉此种章程中所规定的内容,被认为已经了解并掌握了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1]。20世纪60年代之前,公司章程的推定通知是传统公司法所信奉的原则,由此公司越权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第三人承担。公司超越章程担保限额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是第三人的过错,后果由第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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