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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人性关怀与刑罚轻缓化

法律的人性关怀与刑罚轻缓化


李希慧;龙腾云


【摘要】人性就是人类基于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所产生的内在需要。人性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这与资产阶级倡导的唯心主义私欲观、利己主义是不同的。实现人性的手段可以做价值判断,人性本身却没有善恶之分;人性不能得到满足是犯罪产生的终极原因,我们的制度设计应该尽量满足人性而不是压制人性;人性满足得越充分,发生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同时人们对刑罚的敏感度也越高;那些具有普世价值的诸如民主、自由、平等方面的人性需求,在当今我国还需进一步满足,以便为刑罚轻缓化创造良好的氛围。
【关键词】人性;需要;刑罚;轻缓化
【全文】
  

  刑罚轻缓化已成为当今世界刑罚发展的潮流,“限制死刑并最终废除死刑”也已成为我国大多数学者的共识。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加速刑罚轻缓化的进程无疑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要使某一个事物减少或者消失,不可避免地要分析这个事物产生的原因。笔者以为,刑罚产生的机理可以这样理解:任何人都有欲求,人们的欲求通过合法的方式得不到满足,探索欲和冒险欲便驱使行为人突破禁忌、采用犯罪的方式去争取;为了控制非法满足欲望的方式,维护社会的稳定,刑罚便应运而生了。人类的这种欲望恰恰就是人性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1]。刑罚实际上是采用“堵”的方式来控制人性的“洪水”,但“疏导”的方式也许会更有效—也就是在人类犯罪前就尽可能满足人性。因此,可以这样推断,制度的人性关怀有利于刑罚的轻缓化,人性的充分满足也会加速刑罚消亡的进程。


  

  一、人性无善恶


  

  (一)人性概念的界定


  

  人性是一个很复杂的概念和话题。哲学上,人性是指“人区别于动物的各种特性或属性的总和与概括。……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性是人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的统一”{1}。也就是说,人性从人的本质角度来理解,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有人进一步认为,人的本质不仅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他人的关系,还应该包括每一位单体所具有的个性。这种观点认为“人性是指人类在现实生活中为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而表现出来的本质属性。它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是建立在人类各种需要基础之上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对立体”{2}。


  

  还有人认为,“人性的实质就是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以及更好地适应人文社会生活表现出来的能力、行为和心理素质”{3},“人性的内容丰富多彩、包罗万象,但其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四,一曰追求性,二曰竞争性,三曰合作性,四曰文适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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