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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评析

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评析


李亚男


【摘要】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一人公司的产生和发展对传统的公司法理产生了严重的冲击,由此引发了学界对应否承认一人公司的激烈争论。一人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在哪里?如何完善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本文拟从一人公司的产生和发展切入,对一人公司的制度价值进行阐述并对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关于现行公司立法的完善思考。
【关键词】一人公司;一人股东;挑战;规制;完善
【全文】
  

  引言


  

  《公司法》2005年修订后对“一人公司”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法上为一人公司的存废之争下了结论,但是学界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利弊之争仍未平息。何谓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缘何产生?如何发展?法律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立场?如何进行法律规制?现行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如何进一步完善?上述问题不断引发笔者的思考。


  

  一、一人公司概述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公司(One-mancompany),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一人公司又可分为“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是指具有股东名义者只有一人,全部股份或出资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后者“即公司的真实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是为了真实股东一人的利益而持有股份的非实有股份权益者的公司。”[1]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受公司法一般规则的调整。本文以下所进行的分析,仅针对“形式上的一人公司”而言,即我国《公司法》第58条第2款所指称之“一人公司”,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具备普通公司的一般特征:独立的法人人格、股东的有限责任、受公司法的调整,等等;一人公司与普通公司的关键区别即在于:由于只有一名股东,使得一人公司从设立、存续的理论上以及实务的操作上,都较普通公司有诸多特殊之处。对于这些特殊之处,将在后面详述,此处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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