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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对我国传统公司观念的挑战

社会企业对我国传统公司观念的挑战



——再论公司的营利性

薛夷风


【摘要】目前要在法律上突破我国公益事业所面临的营利性瓶颈,就有必要重新探讨和认识公司营利性问题。本文通过梳理目前我国有关公司营利性的主要学说,在阐述公司目的营利性的意义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公司营利性并阐释《公司法》对公司营利性的应有态度。认为公司事业目的的营利性并不必然地与公益性相对立,《公司法》也没有禁止公司在章程中不得记载不向股东分配剩余利润的内容,故在充分考虑并保障股东对公司享有份额的经济价值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利用公司作为我国发展社会企业的组织载体,开展可持续的经营性公益活动,给我国传统的公益事业带来新鲜活力,促进我国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社会企业;公司的营利性;公益性;公益事业
【全文】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逐渐把目光投向如何解决贫困、全球变暖、人口变化等社会问题。传统上,这些问题一直主要由政府的事业单位和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机构)挑大梁解决,而这些非营利机构往往又存在诸如设立困难、行政干预过多,以及社会服务能力、社会支持能力与专业化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它们难以依靠自身的能力持续生存和发展。(注:例如,许多有志于创办慈善等非营利团体的人,在我国会遇到要求的启动资金数额很大,以及找不到可以挂靠的主管单位等问题。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要成立一家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起码在账上要准备800万元的现金。要取得一个“合法”的身份,就必须接受官方机构的领导,由此导致对募集而来的钱丧失了部分甚至全部的支配权。政府和两大官办社团即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以及少数官方背景的公募基金会,几乎垄断了全社会的公益捐赠资源。大量有志于慈善事业的民间力量,却因为缺乏合法的参与路径,或者徘徊于慈善事业的大门之外,或者只能与各级官办慈善机构合作,其独立性、自主性均受到极大的限制。)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公益组织的运作已是具有相当高技术含量的工作,其复杂程度丝毫不亚于商业公司,同样也追求“投资回报率”。他们将商业领域的管理方法和技术引入慈善事业,试图摆脱以往“施舍性济贫院方式”,以投资来解决根本问题。也就是说,在现代西方国家凸显自由、个人价值的企业精神已经渗入公益事业,为公益事业开创出一个崭新的领域,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社会企业(注:社会企业不同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前者是作为一个法律主体,服务于社会,而后者是针对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提出的,是企业对社会价值的关怀。时立荣:《非营利组织运行机制的转变与社会性企业的公益效率》,《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管亮、刘红娟:《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运营》,《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9期。)的创设和发展。那么,我国是否可以在公益事业中引入国外所谓的“社会企业”模式?这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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