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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诉讼法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从民事诉讼法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汤维建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文】
  

  从建国后宣布废除“六法全书”,到现在正式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弹指一挥间,60年过去了。这60年间,我国的立法事业曲折前进,到如今,取得了骄人成绩,使国人振奋,令世人瞩目。而今,我们站在法治建设的一个新起点上,继续坚定不移地朝依法治国的宪法目标,迈步跃进。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而言之,乃是一个以宪法为龙头、为母体,以法律为主干,同时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在内的有多种层次、有内在逻辑的法律系统。这个法律系统,是汲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有益养分,吸收外国尤其是两大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合理内核,根据中国国情和特点,而创造性地形成的。这是一个属于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它深刻地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法制智慧。从它一诞生,就注定要在人类法律文明的历史上树立起一块耀眼的丰碑。我们有理由为之骄傲,我们有责任认真地对待它。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有宏观体系,也有微观体系。我们的法律体系,首功在宏观体系的构建。我们有了宪法以及与宪法相关的法律,有了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行政法、刑法,此外,我们还有了中国历史上几乎见不到的程序法制。在程序法制中,我们有著名的三大诉讼法,这就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此外,我们还有大量的非诉讼程序法,如《人民调解法》、《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公证法》等等;我们不仅有纠纷解决的非讼程序规范,而且有预防纠纷发生的程序性规范。如果将法律体系看成是一座大厦的话,那么,上述七大法律部类便构成了这座大厦的七根支柱。在宏观体系中,我们的法律已不再缺位,所有需要用法律调整的领域和角落,我们的法律之光均已洞照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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