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研究


徐美君


【摘要】鉴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上所具有的显著不同于成年人的特征,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刑事诉讼的干扰,世界上很多国家采取限制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方法,以保护未成年健康快乐地成长。同时,这也使得刑事诉讼能够集中精力打击严重犯罪或复杂疑难的案件。
【关键词】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启动
【全文】
  

  一、现行刑诉法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规定及弊端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程序并不是刑事诉讼启动的标志,所有刑事案件,只有经过立案之后,才可以被纳入刑事诉讼中,继而被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唯一标志。刑诉法第86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据此,一个案件,在同时具备“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两个条件时,就能被立案,刑事诉讼就正式地被启动。而为了确认案件是否具备立案的标准,公、检、法机关必须进行审查,“通过对自行发现或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或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侦查或交付审判。”{1}立案中最大量的工作是对报案等材料的审查。经过对材料的审查,如果认为情况不明、证据不足、或者材料不足时,可以要求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补充证实犯罪事实的材料一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也可以委托发案单位进行调查,或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它的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为收集证据,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等一般调查方法。但除性质特殊,如暴力性犯罪、情况紧急外,立案前不能采用具有人身强制性的侦查手段,不能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按照教科书的观点,“有犯罪事实是指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而不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随意猜测、主观臆断;同时这些证据只要能够证明犯罪事件已经存在即可,无须证明犯罪人是谁,作案的动机、目的、具体手段、方法等,这些是侦查阶段所要查明的事实。立案只是刑事诉讼的开始阶段,是启动侦查程序的环节,不可能查明犯罪全部情况。”{2}可见,立法规定的立案标准是比较低的,因为立案只是刑事诉讼最开始的阶段,很多案件事实有待于在随后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查明。而另一方面,立法又规定一旦案件经审查之后,如果认为符合立案的条件,公安人员就必须要立案。现行刑诉法第87条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就说明,立法并没有赋予警察关子立案与否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警察必须要予以立案,不能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