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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状模式与丛林模式:诉讼证明观念图式的理论与实证

  

  对于前面提出的树状模式和丛林模式,还需要进行几点说明:第一,之所以说这两种模式是基本的理想范型,是因为现实中的诉讼证明图式常常都不是理想范型的“完美形态”和“简单形态”,既存在着基本范型的多种样式,也存在着基本范型之上的复杂衍生。前者是:在树种模式中,有多种树形,即树结、树叶有多有少,在树根连接一个树叶的中间既可能没有树结,也可能有多个树结。在丛林模式中,中心之树在个别情况下可能是没有的,外围之树也有多有少,少到可能只有一颗;每一个外围之树的具体构成样式,也可能会出现前面树状模式中所说的多种树形。后者是:在基本范型中,作为树结和丛林模式中外围之树的树基,它们本来是作为在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建立推论证明关系的“中间环节”,但在一定意义上又可以把它们视为辅助性的待证事实,比较而言,则把一般所说的待证事实视为基础性的待证事实;围绕所谓的辅助性待证事实,无疑又可能建立其衍生性或派生性的树状模式和丛林模式。在树状模式的基本范型中,可以将树结视为树基,而将其后面衍生出的事实视为由其生出的树结和树叶。在丛林模式的基本范型中,根据证明的需要,可以围绕中心之树、外围之树的树结和外围之树的树基,建立衍生性的丛林模式。


  

  第二,一般说来,这两种模式的证明潜力是不一样的。树状模式在理论上一般具有证明待证事实必然为真的潜力,丛林模式在理论上一般只具有证明待证事实或然为真的潜力。这种区别的原因在于:树状模式中的待证事实与证据之间是一种生成关系,正是因为如此,在证据事实的质、量达到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事理上证明没有待证事实的存在,就不可能有所举证据事实之存在,从而证明待证事实必然为真。比如,当有银行被盗案形成的监控录像时,能够证明必然发生过盗窃案的事实。在丛林模式中,当运用作为外围之树的树基、与待证事实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的其他事实,来推论证明待证事实时,一般只可能证明后者或然为真。因为,诉讼证明一般是对人的行为的证明,前述两种事实是靠人的意志选择联系起来的,而人的行为选择具有自由性或者说不具有必然的强制性,所以,运用引起关系的推论证明就只是或然为真的;另一方面,因为人的行为并不必然是千篇一律的,所以,运用类比说明关系也只能证明待证事实或然为真。比如,在证明杀人案中,如果运用被告人曾经打过被害人所生成的辅助证据来证明时,就不可能证明被告人必然实施了杀人行为,因为,曾经的伤害行为可能但并不必然引起后面的杀人行为。由此可见,在证明实践中,如果期望实现或已经实现了必然为真的证明,那么就只能或仅需运用树状模式,当然,在证据的质和量有欠缺的情况下,树状模式的现实证明也常常是一种或然为真的证明;如果只是期望实现或然为真的证明,或者说,如果依赖于丛林模式,所得出的证明结论就不可能必然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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