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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状模式与丛林模式:诉讼证明观念图式的理论与实证

树状模式与丛林模式:诉讼证明观念图式的理论与实证


周洪波


【摘要】在诉讼证明理论上,有必要建立直观的诉讼证明观念图式,并可以将其区分为树状模式和丛林模式两种理想范型。运用这两种观念图式范型来对中国与西方法治国家的刑事证明进行实证分析,既可以帮助理解这两种范型的构造和运用原理,还可以使我们清晰看到:刑事证明存在着一些明显的比较法差异;基于诉讼证明的合理化需要,中国的刑事证明应当明确承认丛林模式证明观念图式和辅助证据的合法性,并重视对其运用的合理规范。
【关键词】诉讼证明观念图式;树状模式;丛林模式;刑事证明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的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教科书上,在说明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或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的时候,一般都有这样一种大致的说法,即:证据就是因待证事实或案件的存在或发生而形成的各种痕迹。这种说法几乎成了教义学上的一种陈词滥调——人们常常会述及,但基本上既不会去思考其有什么问题,也不会认真对待其应有的现实指导意义。在我看来,这种说法有许多问题,其中最要害之处在于:按这种表述,人们对待证事实与证据之间(在现象客体层面上)的客观的、真实的生成关系是已经完全把握、了然于胸的,然而,因为诉讼当事人和裁判者一般不能直接目睹已成过往待证事实本身,以及相应的证据的现实“来龙去脉”,在诉讼证明的过程中甚至是在已经作出事实裁判的时候,往往并不能完全确定待证事实到底是怎么回事,以及证据与什么样的事实之间构成了真实的生成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说法对诉讼中的证据运用就没有多少现实的指导意义。不过,从另一方面来说,这种说法仍然具有值得重视的启发意义,这就是,我们在思考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时候,总是离不开证据之缘何“生成”这一角度的思考和判断,因为,任何证据都不可能是无中生有(所谓伪证之证据,也是由特定目的所引导的故意制造伪证之行为而生成)。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我们不能在诉讼中展示证据的真实生成过程,但需要说明人们在诉讼中想象证据之生成过程的观念图式。


  

  所谓想象证据之生成过程的观念图式,就是运用证据之一般生成事理而在待证事实与证据之间建立的一种假设的生成关系图式,这种假设的观念图式既可能符合现实,也可能不符合现实。这种诉讼证明观念图式的建立,可以使诉讼证明的讨论和理解变得直观、形象、具体。在这方面,我们有必要在不考虑具体事实证明的情况下,建立一些对比性的诉讼证明观念图式基本范型,使其可以成为一种理论工具,用来分析具体事实证明的基本属性。有鉴于此,本文将提出树状模式和丛林模式这两种诉讼证明观念图式基本范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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