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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业务侵占罪的几点认识

浅谈对业务侵占罪的几点认识


杨鸿;邹家敏


【摘要】本文通过对业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的分析,揭示了该罪客观行为“侵占”的特征,指出侵占罪所不法取得的财产在其实施侵占行为以后就已经处于侵占者的持有之中,这是侵占罪的本质所在,也是它与贪污罪在客观方面的区别。文章中提出,《刑法》第271条第2款在以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该犯罪行为可认定为贪污之外,还可以认定为“公务侵占罪”,因为第271条第2款仅仅只认定为贪污罪存在片面性,因此,当该款犯罪主体所侵占的对象是私有财产的时候,就不能定贪污罪,而可以增加一个罪名“公务侵占罪”。
【关键词】侵占罪;业务侵占罪;公务侵占罪;公共财产;私有财产
【全文】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在其众多新内容、新罪名中,笔者认为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业务侵占罪与第2款规定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之间的区别,以及该款罪一律认定为贪污罪存在着片面性,是两个新问题。因为,我们都清楚业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犯罪构成中,主体资格和犯罪对象不同,而其它犯罪构成要件相同,所以在理论和实践中已基本成为定论,然而,我们只要仔细研究《刑法》271条,第382条,就会得出“侵占”和“贪污”这两种犯罪的行为特征存在着差别,尤其是,第271条第2款规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实施了“侵占”行为就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一款的规定存在片面性,因此,本文将分下面五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得到正确的指导。


  

  一、业务侵占罪构成的特征


  

  《刑法》271条规定的业务侵占罪是根据全国人大《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简称《决定》)修定而成。该《决定》10条、第14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同时规定,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也适用上述规定。这是公司、企业职工侵占罪。在此基础上,《刑法》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是业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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