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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概念研究

  

  4.自组织性。根据自组织理论,自组织指的是不需要外部指令,而是在一定条件下自行产生特定有序结构的过程。自组织不是按外部指令而完成的,那么能否据此推论说自组织中不存在内部指令呢?从自组织过程在不同的研究对象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来看,似乎不宜作出此种一般概括。因为,有组织犯罪系统的自组织过程具有二要素,即组织指令和组织对象,其中组织指令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整个组织过程根据组织指令进行。在有组织犯罪系统中,其组织内部的完整规章制度起着组织指令的作用。不同的犯罪组织系统,其组织指令,即帮规会律不尽相同,体现着不同的民族思想、价值观念、文化特点及历史背景。最初的帮规会律并不是由哪个先知先觉的智者事先规定的,而是由处于社会对立面、具有相同利益关系的人,出于攫取社会利益和对抗社会的需要,从分散走向集合活动过程中逐渐达成的一种默契或“公约”,作为一种规则提出来后成为组织系统内部的一种制约因素,规范着每个人的行为,成为一种组织指令。如忠诚组织、不得背叛;尊重上司、执行命令;内外有别,严守秘密;团结互助,一致对外;有福同享、有难共当;违纪者惩、立功者奖。在严密的组织指令控制下,系统内部由无序走向有序,并从上至下形成金字塔结构。作为组织指令,即帮规会律是怎样提出来的呢?也就是说产生自组织系统的内在动力是什么?恩格斯指出:“相互作用是我们从现代自然科学的观点考察整个运动着的物质时首先遇到的东西。……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的终极原因。我们不能追溯到比对这个相互作用的认识更远的地方,因为正是在它前后没有什么要认识的了。”[12]用相互作用揭示有组织犯罪系统组织指令的产生,明显可见两大因素:一是最初的无组织、分散的个体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随机性,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具有“临时性”组织形态的松散犯罪群体,虽有明确的犯罪目的,但无严格的纪律约束,一致则合,不一致则分,难以实现规模性效应。于是出现了具有组织指令的稳定犯罪组织形态,这反映了犯罪群体之间的竞争、偏害等负相互作用,偏利、合作和共生等正相互作用,以实现高度组织对人的约束力。另一因素是每个参加犯罪组织的人当初都有各自的目的和动机,当他们认识到不改变孤军作战、盲目行动的局面难以实现自己的目的时,就会在以非法形式协作实现社会利益分配或再分配上达到共识,从而产生共同目标。正是有了这一共同目标,才能找出一套调整组织内部关系的帮规会律。由此可见,有组织犯罪系统的组织指令的产生是状态信息(个体犯罪状态、临时性组织状态等)规律信息(团体犯罪活动规律)和共同目标三者相结合的产物,是自组织系统对环境变化所作的应激反应。在这三者结合的过程中,有组织犯罪的首领,或组织核心起着特殊调控作用,他们不仅能在组织指令形成过程中进行权威性干预,发出趋化信号,执行自组织功能,使组织指令符合所有组织对象的运动规律,并体现组织对象的共同的、根本的和长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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