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法发展的理论反思

行政法发展的理论反思


孙秀君


【摘要】行政法是密切关注社会现实的法律。中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受着宗教、道德、理论与意识形态的综合影响。由于在效率观上存在的误区,当代中国的行政法制发展受到阻滞。由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行政法的发展历史,深入分析行政法制建设的病灶所在,反思制度设计的弊端与法律实践的问题,重塑法制系统的研究范式,更新效率观,并最终以此推动行政法学步入哲学思考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行政法;效率观;法治;法制系统
【全文】
  

  一、行政法的发展缩微


  

  从“君权神授”、“言出法随”的时代一路走来,经历了“祛魅化”的洗礼,人类社会开始正视自己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人类的法律文明也逐渐开始走向全民时代。在这一进程中,统治者与民众的博弈从来没有停止过。追根溯源,统治者制定的管理民众的法律,大多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行政法。可以说,行政法史也是人类争取自然权利的历史。行政法走向理性的过程也是人的权利被逐渐认知的过程。


  

  (一)宗教与道德的影响


  

  基督教对西方国家法律、伊斯兰教对阿拉伯国家法律、佛教对印度和东南亚国家法律的影响早为人们所熟悉。宗教倡导者抓住了人的自利性这个最根本的本性,创设了来世、永生和天堂的概念和大善大美的价值观,深受人们信赖。[1]在西方,基督教在人的灵魂中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怀,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宗教基础。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几乎完全统治了人们的精神世界,教会法的效力甚至高于世俗法。大部分人信仰上帝,信仰是一种发自人们心灵深处的神秘感情,它源于人们对未知世界的渴望与敬畏。在人的自利本性的原始动力驱动下,信仰不会轻易随着生活状况和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具有一定的超脱性。大多数情况下,对上帝、对教会法律的这种恒稳的信仰,使人们容易以一种宁静而平和的心态去接受教会传达的神圣权威。


  

  历史上,中国人对于信仰宗教的心理比较理性。在政教分离的传统中国,宗教从来都是依附于政治而存在,宗教是政治的基本工具。在夏商周时期,当时的统治者用誓审、盟、诅等仪式建立了法律形式与神意裁判的内在联系。它与西方的“神判”一样,主要是利用人们对神的敬畏心理,通过对人们心理的控制达到对其行为的约束,增强规则的约束力和司法的权威性。中国古代政治哲学蕴含了这样的理论,即重视把法律作为确保刑罚稳定性,维护公共利益使之高于私人利益甚至指导君主本人的一种措施。公元前4世纪至公元3世纪法家理论所倡导的法治是君主置于法律之上的另外一种人治,法家的理论受到当时道德的局限。然而,除皇帝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已经体现了对人之权利认可的萌芽,皇帝本人只受到宗族法和“天意”的惩处。[2]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国统治者心目中的神就是天,认为自己就是“生而贵”的天子,并自觉地以天子的名义把天意转化成俗成的道德,从而把专横的家长制运用到了法律之中,行政权与皇权基本交融在一起,行政长官既是行政首长也是法官,历朝历代加以延续。由此,从道德中抽象出来的具体的行政法律,因为道德性与民众的心理有所直接呼应,逐渐被民众接受。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