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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过路费案”对法律常识的偏离

“天价过路费案”对法律常识的偏离


周安平


【摘要】“天价过路费案”之所以荒唐是因为司法对常识产生了严重的偏离。在“天价过路费案”中,时建锋诈骗数额巨大之所以能够成立的前提是高速公路的暴利合法化。暴利为不正当利益,自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审判机关对“诈骗”数字的关注远远超过了对被告主观善恶的关注。本案被告最终被处以无期徒刑,显然违背了“刑罚关注的主要是行为而不是结果”这一常理。而结合其成本与收益等具体情形来看,被告行为也可以被看作是“被迫的犯罪”。由于“被迫的犯罪”在道德上极大地弱化了其应责性,因而也就决定了它不能作为刑罚的重点打击对象。只有纠正司法对于常识的上述偏离,法律才能步出幼稚而进步。
【关键词】天价过路费;暴利;刑法范式;被迫的犯罪
【全文】
  

  据媒体报道,河南禹州农民时建锋经营运输沙石业务。为了逃避过路费,其凭借两套假军车牌照通行,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免费通行高速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案发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院于2010年12月21日以诈骗罪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1]判决一出,公众一片哗然,纷纷指责收费天价,判决不公。为了应对公众舆论的压力,2011年1月1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院以“该案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建议平顶山市检察院撤回起诉。[2]2011年1月17日平顶山市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今后或以伪造车牌罪对其提起公诉。[3]


  

  依笔者看来,司法机关这种头痛医头的紧急应对舆论的方式,或许可以暂时缓解公众舆论所造成的司法压力,但却无助于司法将来仍然必须面对类似案例的解决。并且,这样一种头痛医头的应对舆论的方式,更使本已脆弱的司法公信力不断受到打击。事实上,本案令公众所瞠目结舌的,主要是集中在368万元的“天价”收费、“无期徒刑”以及与368万元构成鲜明对比的20万元收入这三个问题上。而公众所关注的这三个问题,恰恰反映了司法对于法律常识的偏离。


  

  一、暴利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公众的不满甚至是愤怒,首先是关于高速公路368万余元的天价收费。368万余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据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的统计,两车行车路线主要是载货从下汤收费站上高速,到长葛西收费站下高速。在长葛西收费站通行为1172次,逃费343.37万元,平均每次2929.8元;在下汤收费站通行1179次,逃费23.14万元,平均每次196.3元。也就是说,平均每次荷重通行费为2929.8元,空驶收费为196.3元,前者约为后者的15倍。对于计算标准,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金煜伟给出了这样的解释。按照标准,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收费标准是,载货类汽车基本费率是0.11元/公里,15吨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5吨以上部分按0.04元/公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车辆的收费标准是,超出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费,超过30%以上部分,暂按基本费率3倍线性递增至5倍收费,超过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5倍计算通行费。[4]为此,有人算了一笔账,时建锋的两辆车平均每天跑10趟高速,每趟需要约1500元过路费,而从郑尧高速下汤站到许昌长葛,距离约100公里,每公里收费高达15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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