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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犯罪者矫正处遇的考察分析与启示

日本犯罪者矫正处遇的考察分析与启示


张志泉


【关键词】日本;犯罪者;矫正处遇;考察
【全文】
  

  日本是法治国家,公民人权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在犯罪者处遇领域也不例外。日本的犯罪者处遇分为司法处遇、矫正处遇和保护处遇,以教育保护与社会复归为理念,注重犯罪者的人权保障和社会的广泛参与,逐渐向轻缓、社会化方向发展。


  

  一、基本概念的厘定


  

  在切人正题之前,我们先对几个基本的概念进行厘清,如犯罪者、处遇、犯罪者处遇及矫正处遇等。


  

  (一)犯罪者


  

  日本刑事政策领域“犯罪者”的含义较为宽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对象:(1)罪犯,即指经法院审理被宣判为有罪之行为人,既包括有罪接受刑事处罚者,也包括有罪但因情节轻微等因素而免予刑事处罚者。(2)被告人,即指因违法行为而被提起刑事诉讼者。(3)犯罪嫌疑人,即在提起刑事诉讼前处在立案、侦查阶段的行为人。(4)虞犯少年,是指不服管教及具有不良交际、将来有可能犯罪或触法行为的少年。[1](5)触法精神病患者,即指触犯法律但不给予刑事处罚而是给予强制医疗处分的精神病患者。


  

  (二)处遇


  

  “处遇”一词来源于英语的“Treatment”,具有“待遇”、“处置”、“处分”、“治疗”等意思,德语的“Behandlung”也是指“待遇”、“治疗”等。[2]所以,“处遇”主要是指对人的立场、状态、人格等的矫治。


  

  (三)犯罪者处遇


  

  一般的讲,犯罪者处遇主要是指对宣判自由刑的犯罪者实行的处遇,即为传统意义上的“受刑者处遇”。然而1955年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犯罪者处遇是指对成人受刑者及其他被收容者的处遇,[3]扩大了处遇的范围。日本学者森下忠教授对犯罪者处遇的定义是:“宣告有罪而收容于设施内的受刑者或收容于少年院的少年,为防止再犯、纠正其人格、使其社会复归,而从社会学的、刑事学的、教育学的、医疗的及心理的角度予以处置的总称。”[4]我们从联合国会议及森下忠教授的定义看,犯罪者处遇的内涵不只是对受刑者的处遇,除受刑者外还应该包括非受刑者。[5]受李斯特教育刑论的影响,特别是二战以后人权观念的变革,犯罪者处遇的重点已从矫正处遇向保护处遇转移,特别强调用制裁代替刑事刑罚以及应尽量适用保安处分和保护处分等限制自由的处分,以教育保护与社会复归为惟一目标。所以,犯罪者处遇应该是为防止犯罪、以犯罪者的社会复归为目的,对犯罪者科处的司法阶段(包含司法决定前的阶段)的刑事制裁及处分、行刑阶段的矫正和保护阶段的教育及更生的处置的总称,即包括司法处遇、矫正处遇和保护处遇等三部分。


  

  (四)矫正处遇


  

  矫正处遇是以监狱内劳动、矫正指导为主要内容的处遇,因其是在封闭的设施(监狱)内进行,所以又名设施内处遇。自19世纪刑事实证学派提出目的刑论及教育刑论以来,世界行刑政策沿着轻缓、人道、社会化方向发展,虽然20世纪美国等提出反社会复归思想,但对犯人的矫正、教育直至社会复归仍然是世界各国犯罪者处遇的趋势和主流。在日本,对轻微犯罪者实施保护处遇,对重罪者实施矫正处遇。


  

  二、犯罪者处遇的理念与原则


  

  (一)犯罪者处遇的理念


  

  19世纪以来,受李斯特教育刑思想及菲利“刑罚的社会制裁化”思想等的影响,世界刑事政策呈现出轻缓、人道、社会化趋势,特别是1955年日内瓦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制定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提出了“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理论以后,[6]“教育与社会复归”成为犯罪者处遇的基本理念。《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是关于犯罪者处遇问题的国际指针,对世界各国的行刑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特别是该规则明确了被拘禁者法的地位与处遇目的:“应给予基本的尊重,处遇的目的是社会复归”。其后,世界各国行刑制度的改革都以社会复归思想作为犯罪者处遇的基本理念而被采用。这一理念在日本的行刑中也得到了体现,如日本《刑事收容设施法》第30条:“受刑者的处遇要与其资质及环境相适应,可自由申诉,以改善更生意欲的唤起及适应社会生活能力的提高为宗旨。”社会复归思想强调教育改善与尽早地使犯罪者复归社会,[7]为此应尽量减少设施内处遇而尽量多地接近外部社会,提倡开放处遇。犯罪者处遇的重点“从设施内处遇转向社会内处遇”,刑罚目的“从报应转向改善教育”,处遇模式从“公正模式”转向“改善模式”[8] 1975年以后,美国等“反社会复归思想”兴起,提倡“社会内处遇转向社会内制裁”,“医疗模式转向公正模式”,废止不定期刑,[9]实施“无害化政策”等。[10]受此影响,日本国内也围绕犯罪者处遇理念问题展开了论争。持“公正模式”观点者以吉冈一男为代表,他发表了《犯罪研究和刑罚制度》、《监狱法改正和处遇理念》、《刑罚的犯罪处理机能》等一连串的论文,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报应,刑罚制度作为防止犯罪的手段是以对犯罪行为的事后处理来维护社会,主张自由刑纯化论,其主张虽与美国的公正模式不完全相同,但其理论基础则有共同之处。与吉冈一男持大体相同观点的还有提出“积极行刑”和“消极行刑”之说的石原明以及福田雅章、中山研一等。[11]持相对观点的代表是森本益之、宫泽浩一、石川正兴等。正如森本益之所言,近代行刑的理念是受刑者的人权保障、对人的尊严尊重等的矫正及社会复归思想,社会复归思想的根基就是人道主义,刑事政策说到底是社会防卫政策的技术化,是人道主义立场与合目的性社会防卫思想的结合。石川正兴也同样认为,改善、社会复归理念应强调受刑者人权的保障及自由的扩张,这正是行刑目的之所在。为犯罪防止和犯罪者社会复归之目的,国家就应对犯罪者施以相应的措施,如各种刑事处分、保安处分、保护处分、保护观察、以及起诉犹豫处分、刑的免除、执行犹豫处分等司法处遇措施。所以,犯罪者处遇的理念派生为人道主义、法律主义、个别主义等原则,分别指向处遇人道、处遇法律化和个别化等等。日本以该理念与原则为基础对犯罪者处遇制度进行了彻底的改革,2005年制定了关于受刑者处遇的《刑事设施及受刑者处遇法》,第二年加入了未决拘禁者处遇的内容改称《刑事收容设施及被收容者处遇法》,2007年又制定了《更生保护法》,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犯罪者处遇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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