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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事鉴定结论的反思

对我国刑事鉴定结论的反思


莫然


【摘要】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的黄静案、代义案以及连丽丽案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刑事鉴定结论中所存在的三大弊端:公安机关“自侦自鉴”,对是否鉴定以及鉴定人的选择享有决定权;在立案侦查阶段的鉴定结论未经法院认证便当然地被作为证据使用;鉴定结论的采信标准不一,同时这三个案件也让我们看到了若要消除这些弊端,必须将关注点集中在立案和侦查阶段。因此,建立鉴定人名册制度,在鉴定决定权和鉴定人选任权中纳入平等的对抗因素,通过设立听证程序使法院得以介入立案和侦查阶段对鉴定结论做出认证,以指导性标准指引和规范法院对鉴定结论的采信权,可以说是颇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鉴定结论;弊端;鉴定人名册;听证程序;鉴定标准
【全文】
  

  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改被提上日程,如何完善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制度自然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恰逢此时,一直被誉为“证据之王”的鉴定结论被近年来几个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推到了风口浪尖之上,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不可避免地被逐步揭开。面对来自四面八方的谴责之声,刑事鉴定结论究竟应该何去何从呢?从现有的各种研究成果中可以看到,鉴定决定权、鉴定机构及鉴定人选任权,鉴定机构的管理和归属以及鉴定结论的质证和认证程序等几个问题始终是学者们探讨的重点。当论及应如何解决其中的种种弊端时,人们总倾向于把希望寄托在庭审程序之中,希望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和进一步加强庭审中双方的对抗,以有效地规范和检验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然而引起社会轰动的“黄静案”、“代义案”和“连丽丽案”却向我们传达了另一个信息,遗憾的是这一信息始终未能引起人们的重视。有鉴于此,本文拟结合以上具体案件,反思我国刑事鉴定结论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尝试以刑事诉讼程序为视角探寻解决的途径。


  

  一、对刑事鉴定结论的拷问——黄静案、代义案、连丽丽案


  

  关于刑事鉴定结论种种缺陷的争议由来已久,然而直到2004年黄静案的发生,人们才惊讶地发现长期被视为科学和公正化身的刑事鉴定结论竟然有这如此多的问题。随后的“代义案”以及“连丽丽案”更是将刑事鉴定结论中最不为人所知的弊端揭露于人前。


  

  (一)黄静案——公安机关“自侦自鉴”与法院“自审自鉴”


  

  2003年2月24日,21岁的女教师黄静被人发现赤身死在其宿舍内,男友姜俊武成为犯罪嫌疑人,被怀疑强奸杀人,现场也有姜俊武的精液。然而,随着法医的介入,这个原本简单的案子开始复杂化。由湘潭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鉴定认为,黄静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这意味着姜俊武不需要为黄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也将告一段落。然而悲伤的黄家人不服,在他们的坚持之下,湖南省公安厅和公安部的法医经过两次鉴定再次肯定了之前的结论。面对来自公安机关三个级别的“官方”鉴定结论,黄家人开始向非公安系统的司法鉴定机构求助,随着“非官方”系统的介入,三级公安法医做出的鉴定结论被彻底推翻。最终,被认为具有最高权威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医介入,由5名知名法医专家签名的鉴定报告最后认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该结论否认黄静心脏病死亡说,但是也没有认定黄静系外力导致死亡。出自最高权威之手的竟然是这般模棱两可的结论,然而法院认为该鉴定结论“更科学、全面、客观真实”,并以此判决姜俊武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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