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完善中国的应急志愿服务法律保障体系之管见

  

  近年来,随着志愿服务的蓬勃发展,制定专门的《志愿服务法》的必要性已经得到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同,笔者也深以为然。但是,另一方面,应急志愿服务作为志愿服务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特殊形态,由于突发事件的突然性、发展的不确定性、危害的严重性和公共性、时间的紧迫性以及采取特殊措施的必要性等特点[4],更具有法律保障的迫切需要与现实需求,这种迫切的需要主要原因在于,在突发事件应对这种特殊的形态下,行政应急权具有更大的优益性,而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承担更多专业性与组织性保障的义务,并且其开展志愿服务的自主权利将受到较大的限制,否则将由于秩序的混乱与能力的欠缺,而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超乎寻常的巨大损失。正是由于应急志愿服务的这一主要特征,志愿服务立法应当就应急志愿服务所应遵循的原则、活动管理机制、组织化与专业化保障以及应急志愿者的特殊权利与义务进行专门规定,笔者在此将中国的应急志愿服务法律保障体系略加描述如下(如图1所示),其中涵括了立法应当规定的主要内容与问题,在此基础上对若干重要问题略加阐述。

  图1 应急志愿服务法律保障体系逻辑图

  二、应急志愿服务的总原则


  

  应急志愿服务的总原则是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所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作为志愿服务的一种特殊形态,应急志愿服务首先要遵循志愿服务的一般原则,如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原则等[5],除此之外,由于应急志愿服务处于突发事件应对的特殊情形之下,应急志愿服务还应当遵循特殊的指导原则,笔者认为将其概括为就近就便、专业高效、统一有序这样三项原则。


  

  (一)就近就便原则


  

  就近就便原则,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服务组织者应当本着便利、就近的精神,适当地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避免舍近求远、冲动行事,合理、理性、成熟的协调开展志愿服务与自身工作、生活的关系。虽然我国向来有着“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与道德风尚,但是在应急志愿服务中,就近就便原则能够降低交通、能源等社会成本与个人经济、时间成本,减轻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管理与指挥压力。在“5·12”汶川地震发生后,志愿者从四面八方涌向灾区,为抗震救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也有一些志愿者仅凭满腔热血,不考虑个人与社会成本,发生了由于路途遥远、精疲力竭而发生车祸导致多人死亡与受伤的惨剧,也发生过在途中遇到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不幸遇难的悲剧,更发生过志愿者不顾本人工作岗位需要,不具备应急志愿服务能力或弃长用短地盲目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最终被单位开除的事件。因此,志愿服务精神固然值得弘扬,但参加应急志愿服务活动尚须遵守就近就便原则,力所能及、冷静理性地开展。


  

  (二)专业高效原则


  

  专业高效原则,是指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者在需要具备医学、交通、心理、通讯或后勤等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前提下,切实有效地进行,追求预期目标与最终效果的统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在旦夕,时间就是生命,效率就是一切,只有专业、高效的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才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灾难与损失。专业高效原则需要有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等制度建设以及应急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等提供有力保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