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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变与不变

  

  当然,肯定行贿罪必须具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并不意味着该构成要件具有永远不变的内涵与外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与外延会随着我国反腐败力度的变化而产生相应的变化。总的来说,反腐败力度加大时就可能会对“不正当利益”作出更宽泛的解释,从而扩大行贿罪的犯罪圈;反之,则会对“不正当利益”作出限制性的解释,从而限制行贿罪的打击范围。


  

  四、文本解释与演变解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与外延


  

  尽管法律解释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但为了达到相同情形相同处理、类似情形类似处理的结果,实现公正的目的,对于某一法律概念,在一定时期需要赋予相对稳定的内涵与外延。正是为实现公正这一目的,促使《通知》《意见》相继出台,希望对“不正当利益”这一重要概念作出界定,从而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但正如上述所表明的争议,《通知》《意见》的出台并没有解决如何确定“不正当利益”范围这一重大争议。


  

  关于“不正当利益”范围的争议,不能简单归咎于法律术语的争议,而是体现了行贿罪打击范围应如何确定的争议。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许多刑法学者与从事司法实务的人员总是认为,关于法律概念的争议可以通过寻找立法意图或者对概念的客观解读取得统一认识,忽视了法律概念的解释应该深深地根植于社会现状。无视社会现状,试图抛开社会现状去解释刑法,必将成为不可取的“本本主义”。以上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理解上存在的争议为例,从法律规定本身来说,“不正当利益”当然是指利益本身的不正当性,适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正当利益,理所当然不属于“不正当利益”。因此,如果从简单词义解释出发,这一要件的理解并不存在争议。这实际上是采用了文理解释,就是“按成文法条文的字面意义解释,即取其最自然、明显、正常和常用的意义,而毋须顾及应用这个意义所产生的结果是否公平或合理”。[24]但是,由于文理解释“毋须顾及应用这个意义所产生的结果是否公平或合理”,因此,其弊端也显而易见。为了克服文理解释的弊端,采用其他解释方法也就具备了正当性理由。针对“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应该如何理解,司法实务与理论学界产生重大的争议,争议的实质在于行贿罪的处罚范围,而非该条文在“文理上”应作何种理解。因此,我们就很容易理解《通知》所确定的“不正当利益”的利益的范围。《通知》出台的目的是因为“近一时期,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肃惩处了一批严重受贿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还有一些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分子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他们继续进行行贿犯罪,严重危害了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并“为依法严肃惩处严重行贿犯罪”,[25]才出台这一规定的。所以,《通知》对“不正当利益”所规定的范围就不仅限于利益本身的不正当性,也即“‘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而且包括了手段的不正当性,即“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同样,《意见》的出台是以中央对打击商业贿赂高度重视,各行各业要求严厉打击商业贿赂,最高司法机关对此作出积极响应为大背景的,因此,其精神必然是对与商业贿赂有关的各种犯罪从严惩处,这必然包含扩大行贿罪犯罪圈的要求。因此,《意见》不仅肯定了“不正当利益”包括利益本身不正当性和违法性帮助两种情况,还进一步拓展了“违法性帮助”这种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在疑罪的情况下,在对法律规范的解释方面,法院不是选择对被告人最为有利的解释,而是选择正确的解释”。[26]关于什么是“正确的解释”,“答案并不总在刑法里,其根据往往是在刑法之外”。[27]可谓一语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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