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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组织犯罪的若干规律性认识

  

  第三,理论上的理想模式,有组织犯罪被(发现)处罚的概率是百分之百。此时,意味着国家犯罪治理体系的效率达到理想值,所有的有组织犯罪都会被(发现)处罚。潜在犯罪组织的行为选择将与国家对有组织犯罪处罚的力度存在直接的关联效应。预防对策重点在于:提高处罚力度,使潜在犯罪组织选择犯罪并受到处罚后的损失绝对值大于不犯罪的收益值,从而达到抑制有组织犯罪的目的。


  

  (三)博弈的环境建设


  

  通过有组织犯罪与治理的博弈可以发现,该过程中存在着多个因素相互交织影响的关系。其中既有可以在司法层面实现并发挥作用的要素,也有需要在国家权力整体运行过程中才能实现并发挥作用的要素。这是与犯罪治理的司法环境与权力运行环境相对应的,而犯罪治理的环境建设对于防治有组织犯罪有着重要的影响。


  

  从司法环境看,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框架是否完整,法网是否严密,司法体系是否健全都将直接影响到防治有组织犯罪的效果。因此,博弈环境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就是完善有组织犯罪治理的法制建设,在密织法网的同时,加大犯罪治理投入,提高有组织犯罪的发现(处罚)率,以有效地影响潜在犯罪组织的犯罪决策。同时,通过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尽可能降低有组织犯罪治理的司法制度损耗,以达到预防有组织犯罪的良好效果。


  

  在权力运行环境上,应综合考虑国家公共管理的发育程度与发展要求,摸索出符合发展规律的有组织犯罪防治对策。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行政管理的引导机能,创造出高效、守法、有序的良好行政管理秩序,鼓励依法行使权力、诚实守信;同时,强化职务行为监管,压缩潜在犯罪组织违法犯罪行为的生存空间,使之符合防治有组织犯罪的需要。国家相关的管理机构与监督机关密切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形成防治有组织犯罪的合力。


  

  从环境内部的治理主体看,司法、执法等机关是国家治理有组织犯罪的代表,其工作人员的态度与效率将直接影响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而影响到有组织犯罪的发现与惩处比率,使得博弈均衡的一端发生变化,并进而影响到另一方主体--潜在犯罪组织的犯罪与否的选择。因此,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严格司法纪律、加大对于司法腐败和司法懒惰的整治力度,也应纳入国家治理有组织犯罪的总体路径选择。


  

  应该看到,对于预防有组织犯罪这样的宏大命题,绝非是某一机关可以独立承担与完成的,而是必须要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包括国家、社会、个体等各方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形成防治有组织犯罪的强大合力,方能取得抑制有组织犯罪的切实成效。


【作者简介】
丁英华,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王牧:《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30页。
“群体犯罪现象是一定数量的个体犯罪现象的集合体。其中‘一定数量’包括‘总数量’,在逻辑上,群体犯罪现象更多是指个体犯罪现象的总数量。因此,‘群体犯罪现象’的概念实际上相当于‘总体犯罪现象’的概念,但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采用‘群体犯罪现象’要比‘总体犯罪现象’更合适一些。因为,一是对于实际发生的犯罪现象来说,事实上永远存在着犯罪黑数,没有可能掌握和研究实际上的总犯罪数;二是因为,与个体相对的概念是‘群体’而不是‘总体’。群体犯罪现象实际指的是一定时空内的群体犯罪现象,是个相对的概念。”参见同前注,第149页。
高铭暄、陈兴良:《挑战与机遇:面向市场经济的刑法学研究》,《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8-479页。
在历史进程中各种意志和力量在合力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方向的意志和力量,对总的合力会起促进和推动作用,反之,则起反动和削弱的作用。犯罪亦是如此。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93页。
同前注,第243页。
《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3页。
彭新武:《唯物辩证法诸规律的当代阐释》,《系统辩证学学报》2002年第1期。
同前注,第188、208页。
同前注,第188、208页。
[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52页。
参见同前注(12],第44、52页。
同前注(12],第44、52页。
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
[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顾肖荣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陈小波:《破窗理论与社区治安》,《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5期。
[意]恩里克·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3页。
同前注(19],第43、164页。
[加]马丁·J·奥斯本、[美]阿里尔·鲁宾斯坦:《博弈论教程》,魏玉根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美]道格拉斯·拜尔等:《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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