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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组织犯罪的若干规律性认识

  

  在犯罪与治理的博弈中,潜在犯罪组织有两种选择:犯罪和不犯罪。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在面临犯罪与否的选择时,潜在犯罪组织自然会去考虑选择的优劣,在成本与收益之间进行权衡。犯罪被发现的概率与犯罪后将得到的惩罚是其犯罪的成本。当然,国家也面临两种选择,处罚和不处罚。


  

  从国家整体利益看,尽可能预防潜在犯罪组织实施犯罪对国家整体利益最为有利,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以及国家犯罪治理成本的降低。对于潜在犯罪组织而言,是否选择犯罪,将取决于犯罪所得收益与不犯罪所得收益比较的结果。当犯罪收益大于不犯罪收益时,其将选择实施犯罪;当犯罪收益小于不犯罪收益时,其将选择不实施犯罪。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知,当国家选择对有组织犯罪进行处罚时,潜在犯罪组织是否选择犯罪,与犯罪被发现的概率、不犯罪的收益、犯罪受到处罚后可得的剩余利益以及犯罪未被处罚的可得利益等因素具有相关性。各因素的发展变化,将会影响到潜在犯罪组织的犯罪决策。


  

  (二)博弈的对策分析


  

  对国家而言,治理犯罪的最佳效果当然是有罪必罚。当国家法网足够严密,能够做到有罪必罚的时候,潜在犯罪组织的最佳选择是不犯罪,此时对于潜在犯罪组织而言,这是成本最低、收益最大的选择。变数在于,当潜在犯罪人全部不选择犯罪时,虽然对国家治理犯罪整体而言是最为有利的,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巨大的犯罪治理成本就没有了支出的必要,减少犯罪治理成本会成为国家最经济的选择,国家将趋向于减少投入。但问题是,如果国家投入降低,则国家发现和惩处有组织犯罪的几率也必将降低。如此,潜在有组织犯罪分子将重新选择犯罪。因此,这是一个不断循环的博弈过程。


  

  第一,当潜在犯罪组织选择犯罪并受到处罚时,有如下几种情形可能出现:首先,处罚后犯罪剩余收益小于不犯罪收益。这意味着对国家对有组织犯罪的处罚力度足够大或者潜在犯罪组织遵纪守法时的利益足够大,则潜在犯罪组织将选择不犯罪。不犯罪的收益还应包括国家可能对于遵纪守法人员的物质、精神奖励等。当然,对潜在犯罪组织是否犯罪具有影响的因素,还包括犯罪被(发现)处罚的概率。因此,预防的策略是:侧重于有效提高有组织犯罪的发现率与处罚率;同时,通过宏观的组织、行政、经济等手段降低潜在犯罪组织的预期犯罪收益,从而预防有组织犯罪的发生。其次,处罚后犯罪剩余收益大于不犯罪收益。这意味着国家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力度严重不足,即使有组织犯罪被惩处后,可获得的剩余收益仍大于遵纪守法的收益,这将使得潜在犯罪组织铤而走险选择犯罪。此种情况可能发生的前提是,对于有组织犯罪惩处的法律规定很不合理,或是司法腐败严重,违法不究甚至放纵犯罪。这时,将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此时,预防策略是:侧重于加大处罚力度,以有效降低犯罪被处罚后的剩余收益;同时,加大有组织犯罪治理投入,提升案件侦破与惩处比率。最后,处罚后犯罪剩余收益接近不犯罪收益。这意味着有组织犯罪虽然被发现,但处罚轻微,力度不足,潜在犯罪组织将可能倾向于选择犯罪。预防对策重点在于:加大对于有组织犯罪的处罚力度,有效降低犯罪组织被处罚后的剩余收益。


  

  第二,当潜在犯罪组织犯罪且未被(发现)处罚时,有如下几种情况:首先,犯罪收益小于不犯罪收益。这种情况下,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潜在犯罪组织不会选择犯罪。但无论是从社会历史的实践还是理论分析,这种情况不大可能会发生。其次,犯罪收益大于不犯罪收益。这意味着选择犯罪较为有利可图,这是最为常见的情况。此时,潜在犯罪组织是否选择犯罪取决于犯罪后的收益和犯罪被发现的概率。预防对策的重点在于:有效提高国家对有组织犯罪的发现与处罚比率,并加重对有组织犯罪处罚的力度,从而预防有组织犯罪。但客观地看,这样的做法实非最佳选择。最佳的对策在于有效地降低犯罪平均收益,使得有组织犯罪没有暴利可图。最后,犯罪收益接近于不犯罪收益。这意味着犯罪未被处罚相比不犯罪的收益相差无几,根本没有暴利可图,则潜在犯罪组织通常不会选择犯罪。这种情况的前提是国家法网严密,权力运行规则合理,并且能够严格按照规律运行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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