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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组织犯罪的若干规律性认识

  

  在菲利看来,犯罪现象存在两种状态,一种是饱和状态,属于正常态,一种是超饱和状态,属于异常态。所谓正常态是在正常的社会状态中,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相对稳定的时期,犯罪现象保持相对的稳定与平衡;而当社会处于变动之中,例如战争或是严重社会动荡时期,这一稳定的状态将被破坏,出现犯罪的异常增长状态。而当上述特殊情况消除之后,犯罪现象又将形成新的正常态。


  

  有组织犯罪现象是由于其背后的各种原因引发的,有其内在的规定性,正是各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产生了有组织犯罪。因此,有组织犯罪的原因实际上蕴含着犯罪的质,有组织犯罪的原因和质在一定意义上是统一的。正常的情况下,有组织犯罪原因相对稳定,则有组织犯罪现象呈正常态,犯罪数量也相对稳定和平衡,这体现了犯罪现象中质决定量的客观规律。而当有组织犯罪原因发生重大变化时,也即意味着犯罪的质的规定性发生了变化,质的变化的结果必然会导致量的变化,因此,有组织犯罪数量会呈现出超常的增长,这也是犯罪在量上对质的变化的呼应,仍体现了质的决定作用。而当上述原因的变化消失之后,犯罪在量上又会回到正常的状态,依然是与质的变化相对应。当然,这种正常状态不是与原来全无二致的正常状态,而是在变化的犯罪原因趋于稳定之后形成的新的正常态。在此,可以进一步推导出,如果有组织犯罪原因的变化是朝着相反的方向进行,则犯罪在量上将会出现相应的减少,这也正是有组织犯罪治理的出路所在,我国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也在于此,并已经为实践效果所证实。


  

  三、有组织犯罪治理之博弈律


  

  “博弈,是指一些个人、队组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规则下,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各自取得相应结果的过程”[21]。“事实上,作为一种关于决策和策略的理论,博弈论来源于一切通过策略进行对抗与合作的人类活动和行动,也适用于一切这样的活动和行动。博弈理论是法学重要的分析研究工具,正像博弈理论对经济学的全面改造一样,博弈理论也必将为法学的研究注入新的血液。为那些希望理解法律是如何影响人们行为的人提供调查力”[22] 从最初专注于经济问题的分析,博弈理论现在已经成为分析社会问题广泛使用的工具,对于有组织犯罪问题的分析亦具有特殊的价值。


  

  (一)有组织犯罪治理的出发点与路径选择


  

  从犯罪特点上看,有组织犯罪的牟利本性是显而易见的。其所牟的“利”不论是经济利益还是其他性质的利益,都可以归入利益的范畴。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对于利益的过度的非法的追求而产生的犯罪行为会极大地破坏国家经济运行环境,妨害国家管理效率,危害国家的利益,国家必须对其进行惩治。因而,二者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博弈的关系。


  

  在治理有组织犯罪的博弈关系中涉及到犯罪方与治理方,也即有组织犯罪人与国家。按照现代经济学的界定,犯罪方与治理方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其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在这一思路下,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潜在犯罪组织会尽可能地选择一切手段以追求其利益最大化,其中当然包括违法犯罪行为。事实上,违法犯罪行为给有组织犯罪人带来的收益往往大于合法行为,否则其没有必要选择违法犯罪,而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必然要采取各种措施来治理有组织犯罪行为。在此,双方表现出对不同价值目标的追求,从而展开了有组织犯罪与治理的博弈进程,这是有组织犯罪问题的原点所在,也是预防有组织犯罪路径选择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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