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有组织犯罪的若干规律性认识

  

  在伦理教化方面,开展社会伦理与道德教育、社会责任教育等,在犯罪组织内部,可以影响犯罪行为的执行人,使得伦理道德力量内化为其内心信念,可以成为有组织犯罪集体主观意志形成时的制约因素,从组织内部发挥抑制犯罪的效果。在外部,可以影响教育组织行为的各种辅助人,使得其尽量减少为犯罪组织提供便利、帮助组织完成犯罪行为的心理动能,从外部发挥抑制有组织犯罪的作用。但与社会反应方面类似,在伦理教化上也可能会存在负相的作用力。如果教化的方式与内容存在偏差,或是社会舆论没有形成正确的导向,则就可能削弱教化的作用。像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虚无主义等消极思想,就在一定程度上,起了相反的作用。


  

  在国家政策方面,合理的、切实可行的经济、社会政策将会给市场经济主体依法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减少有组织犯罪的被动因素。在我国高度集权的国家体制下,国家政策对于资源的合理分配、市场机会的平等取得具有极大的影响。良好的市场环境与经济政策会为企业运作提供有效保障,有利于企业合法获取经济效益,而企业的良好经营状态又会在整体上有利于市场环境的改善,二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良性的循环。这种良好的、稳定的状态会对抑制有组织犯罪起到积极的作用。对于抑制经济领域的有组织犯罪意义重大。反之,国家垄断或部门垄断将导致市场平等竞争环境的恶化,使企业无法以合理的代价从市场取得经营必需的生产资料要素,使企业的生存环境恶化,无论是出于盈利的目的还是生存的需要,这种情况都必将加大促进有组织犯罪的作用力。同时,权力集中、资源垄断又会形成权力的寻租,为有组织犯罪打开一扇方便之门。在我国,越是权力集中程度高、资源垄断强之处,越是腐败与贿赂滋生盛行之所,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形成有组织犯罪合力的力量来自于方方面面,极为复杂地纠葛在一起,呈现出正反交互、好坏并存的局面。作为治理有组织犯罪的理想选择,当是尽可能地将其中有利于抑制犯罪的正向力予以发扬,同时对强化犯罪的负向力予以消减。但正如在论述中已经发现的复杂情况一样,正与负往往会一体同存。因此,现实的办法是,尽量地综合权衡各方面力的因素,把握事物的主要矛盾,掌握各种力量的主要方向,扬长避短,扬正抑负,使得其力的总和为尽可能大的正值,从而在整体上强化对有组织犯罪的抑制力量。同时也需指出的是,各种力的产生不仅有其内在的规定性,还存在着发展变化和力的转化,所以合力的形成必将是一个动态的平衡过程,对此应有足够的心理预期。


  

  二、有组织犯罪演化之互变律


  

  质量互变规律是辩证法大师黑格尔最早阐述的。黑格尔将质量互变规律表述为:“一方面定在的量的规定可以改变,而不致影响它的性质,但同时另一方面这种不影响质的量之增减也有其限度,一超出其限度,就会引起质的改变”[8]。“质是指事物在一定种属关系及其一定层次意义上所具有的属性的总和;对于一系统而言,质便是指该系统在一定环境条件下所具有的结构与功能。对于量而言,量是构成事物的质具体存在的范围和程度的限度。”[9]


  

  从群体犯罪的高度看,犯罪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其中同样存在着质和量的因素。“在任何一个阶级社会内部都存在着一定量的犯罪现象。特定社会的犯罪总量大小以及犯罪率的高低,是该社会的犯罪基本状况和社会安定程度的重要反映,同时也是测定该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犯罪现象的量主要表现为犯罪总数、犯罪率以及犯罪黑数的数量指标”[10]。对于犯罪现象的质,有学者将其归纳为“犯罪危害量”[11],其中也蕴含了质和量的辩证关系的思想。从质量互变的辩证关系原理可以得知,犯罪的量是犯罪现象存在的外部表现,而犯罪的质则反映其内在的规定性,犯罪的质和量在基本属性上是统一的,同时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影响和转化。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