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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组织犯罪的若干规律性认识

  

  (二)有组织犯罪生成的合力法则


  

  恩格斯晚年提出的合力法则深刻地揭示了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对于有组织犯罪规律研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历史规律是由许多单个人的意识的相互冲突中产生的,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产生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由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各个人的意志,虽然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中绝不应该做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的,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4]。恩格斯的论述深刻地阐释了个体与整体的辩证关系以及个体意志和行为与整体发展方向、变化规律的辩证关系。从恩格斯的合力论看,单个社会个体的意志和行为作为合力系统的一个分支,具有偶然性,但从整体的合力系统看,个体意志及其活动相互冲突、融合、整合后的“合力”却有其必然性,也即规律。


  

  从宏观的高度看,社会历史的发展是各种合力相互作用的结果。在微观层面上看,作为历史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现象的形成也是其背后无数的合力作用的结果,各种微观作用的合力又成为新的分支力量汇集于宏观层面形成合力。犯罪作为重大的社会历史现象,同样是社会合力作用的结果。而犯罪所产生的力量又作为社会力量的一种作用于社会的整体进程。犯罪与其它社会力量相比,其主要的不同在于,犯罪的力大多是负相、抵消的力,当然也不排除其存在正向力的情况。[5]总体而言,犯罪的影响力基本是负面的。但无论其方向如何,犯罪是社会合力作用的结果,是历史的必然。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唯物主义历史观也并不否认犯罪的偶然性。“如果‘偶然性’不起任何作用的话那么世界历史就会带有非常神秘的性质。这些偶然性本身自然纳入总的发展过程中,并且为其他偶然性所补偿,但是,发展的速度和延缓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这些‘偶然性’的,其中也包括一开始就站在运动最前面的那些人物的性格这样一种‘偶然情况’。”[6]。只不过,犯罪的偶然性背后同时存在着必然。“历史事件似乎总的说来同样是由偶然性支配着的。但是,在表面上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的隐蔽着的规律支配的。”[7]。因此,从群体的高度看,有组织犯罪是历史的必然;从个体的角度看,有组织犯罪是一种偶然,这是符合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结论。


  

  (三)有组织犯罪生成的影响因素


  

  在社会反应方面,强化社会对于有组织犯罪的反应范围、反应强度与速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有组织犯罪,其主要表现为对于有组织犯罪生成消减的力,但在这种消减的力量中也同时存在强化的力,体现出极为复杂社会作用力的交织状态。譬如,执法不严,执法、司法惰性与腐败的存在就成为了有组织犯罪的促发力量。刑事政策的不稳定性与不公平性,导致了不同犯罪组织的不同犯罪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社会反应的效果。再如,社会群体、媒体、舆论监督对于有组织犯罪表现出一定的抑制作用,属于对有组织犯罪社会反应的正向强化,尤其是内部人的举报,可以大大地提高对有组织犯罪的司法反应力度,具有抑制犯罪的明显作用。而现有立法对于举报人的保护措施不完善,又相对抵消了内部人举报的抑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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