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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的“刑法”与“惩罚法”

  

  Poena一词来源于古希腊词汇“poine”{13}(P.160)在希腊神话中,Poine是希腊的报复女神。希腊神话中多次提到阿波罗神派报复女神去惩罚那些冒犯她的人。后来这个词的意思逐渐扩大到“赎罪”(expiation)、“惩罚”(punishment)、“补偿”“compensation”、“罚款”(fine)等意思。{13}(P.160)原始正义的实质就是一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正义。报复是对破坏了和平的恢复,正义的实现也就体现在对恶行的报复之中。正如梅因所说,最初司法机构的设立如其说是为了普遍的正义,还不如说是提供了一种用暴力矫正恶行的方法。{14}(P.288)在罗马法中,Poena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对受害人的救济以及违法者的惩罚。无论是现代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其相应的法律后果都叫poena,它既包括对公犯(crimen)各种惩罚,也包括在私犯(delictum)领域里对受害人的金钱赔偿。Poena的具体形式主要有生命刑,经济刑,还有名誉刑(inflimia)。生命刑包括各种各样的死刑处决方式,经济刑(pecuniary penalty)包括没收财产和罚款(multa)。{12}(P.633)尽管罗马没有犯罪与违法的区分,但有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即公诉与私诉。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有着不同的法律后果。对于公诉程序,一旦被告的罪名成立,其惩罚可能是失去生命、自由、公民权和名誉,有时候还会有金钱上的惩罚(multa)。而在类如现代民事诉讼的私诉中,被告一旦败诉,其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multa),即给原告一定的经济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经济赔偿,并不同于现代大陆法系中的补偿责任。在罗马法中,如果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其对受害人的赔偿往往是损失的两倍,并且还可能面临名誉上的惩罚。非常有趣的现象是,沿用罗马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其民事责任却是以补偿责任为主,这种源自罗马法的惩罚性赔偿反而成了英美侵权法的重要特征。经济惩罚(multa)最初是以牲畜来支付的,后来才是金钱。在公诉中,经济上的罚款是上交国库的,而在私诉中,经济补偿是交给受害人的。这一点非常类似现代法律中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但是我们却不可以根据这两种程序的划分,将通过公诉起诉的违法行为叫犯罪,把通过私诉起诉的违法行为叫侵权,实际情况比这要复杂得多。根据罗马法的规定,对于一个违法者,如果受害人要想得到经济上的赔偿,他就必须按照一般程序来进行起诉;如果他希望侵害者得到严厉的惩罚,那么他就必须提出公诉程序(subscripsit in crimen)。[7]这种规定就使得同一种违法行为,既可以成为公诉的对象,也可以成为私诉的对象,我们根本就无法以程序为标准、来判定这一行为是侵权还是犯罪。在罗马法中,对每一种侵害行为,法律都规定了相应的惩罚和救济方式,这种规定惩罚与救济方式的法律规范就是“penal law”。如果根据poena的本意,以及避免与penal一词的现代意义发生误解,将这种penal law译为“惩罚救济法”也许更为妥当。不过为了简洁起见,我们这里权且将其译为“惩罚法”。这种惩罚法与刑法的关系,可以简单的概括为:刑法从其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惩罚法,是通过一种惩罚手段来达到其目的,但并非所有惩罚法都是刑法。{7}(P.1)或者可以近似地说,古罗马社会的刑法相当惩罚法中的公共惩罚部分。{9}对这种惩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梅因在其《古代法》中已经说得非常清楚:“古代共同体的惩罚法(penal law)并不是关于犯罪的法(the law of Crime),而是惩罚恶行的法(the law of Wrongs)。”{5}(P.358)但这种惩罚法也并非完全像梅因说的那样,可以用英语中的“侵权法”(the law of Torts)一词来表示。准确地说,它是关于刑事惩罚与民事赔偿有关法律规范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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